
- 索 引 号:XM04114-01-01-2023-001
- 备注/文号:厦海委〔2023〕6号
- 发布机构: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20
- 内容概述: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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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决定
来源:海沧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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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2022年12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规〔2022〕15号),在国家和省级政策框架内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合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海沧区现行的被征地人员基本—2—养老保险政策不适宜继续执行,区委和区政府决定,废止《中共海沧区委、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厦海委〔2014〕39号)。文件废止以后,海沧区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按厦府规〔2022〕15号文件执行。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海沧区委
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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