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11-01-01-2025-004
  • 备注/文号:厦海司〔2025〕2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7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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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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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规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履职等活动,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制定了《厦门市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从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开展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或邀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根据需求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了解和汇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为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其他有关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征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邀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课题研究、专家论证、授课等可以领取劳务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不支付工作报酬。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在本区连续居住或工作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员范围;

  (三)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原则上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聘任期满自然终止,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期。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受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研、论证、座谈,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行政执法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活动;

  (二)受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反映企业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供监督线索;

  (六)承担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执法监督有关工作会议、活动;

  (二)在履行监督员职责时,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记录、反映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守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

  (三)不得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四)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论证,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向行政执法单位出具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

  第四章  解 聘

  第二十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两次不参加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特邀执法监督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海沧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交回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沧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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