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13-08-03-2007-001
  • 备注/文号:厦海审〔2007〕9号
  • 发布机构: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10-19
  • 内容概述: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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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
来源:海沧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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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执法职责分解

  一、局长岗位职责

  1、对全局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审计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营造在全区审计系统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4、加强对审计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审计的重大问题。

  二、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负责审计与区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青、妇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区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外财政资金收支以及地方财税征收管理情况;负责审计政府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区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行使17项行政处罚权、2项行政强制权和7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权(17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17)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权(2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2)登记保存

  3、行政监督检查权(2项)

  1)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2)对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4)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5)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6)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审计监督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审计调查

  (二)岗位职责

  各管理岗位职责

  1)行政处罚的岗位职责

  ①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提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③经本局相关干部审核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局长审批;

  ④按照局长的审批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依法提出听证的权利等;

  ⑤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提交审计听证报告。

  ⑥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⑦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制办报备;

  全案执行完毕后,装订归档;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遵守办案的法定期限,确保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2)行政强制的岗位职责

  A、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掌握并严格执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程序和规范,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手续完备,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防止因执法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

  C、注意收集执行现场的图文及视听资料,并与案件其他材料在执行完毕后归档;

  D、所承办的行政强制案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3行政监督检查的岗位职责

  A、掌握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熟悉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类审计项目的检查重点和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B、做到严谨细致,重点突出,对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及其他处理措施等,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建立并正确使用监督检查档案资料;

  C、所承办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二部分   执法标准

  一、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一)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区审计局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做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执法项目外,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4、区审计局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全面收集证据,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在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及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

  2、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对依法不予处罚或不得处罚的相关材料不进入审计报告;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继续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3、报局长审批通过后,由审计组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

  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顺序安排均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4)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制作审计听证报告

  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审计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听证报告,提出处罚意见,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交局长决定。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8、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制办报备。

  9、执行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人和审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审计组归档后统一保管。

  二、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一)开展审前调查,充分调查了解和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内容完整,并有相应的调查记录和有关资料;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及工作要求;

  (三)现场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参加审计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审计组,并做到亮证审计。审计过程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收集证据,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四)出具审计文书。

  1、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提交局长批准;

  2、审计组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馈意见;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限届满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经局长批准,制作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后续审计。检查落实审计报告中责令自行纠正的意见,审计决定所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移送处理书提出的处理处罚或进一步查处的建议;

  (五)总结归档。项目结束后,所有材料分类归档后统一保管。

  (六)现场审计人员应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强制工作标准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实施;

  (二)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实施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四)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五)对封存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封存凭证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各持一份。

  第三部分 执法责任确定

  一、承担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一)承担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5)《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6)《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7)《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追缴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罚款、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二)承担监督检查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2)《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5)《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6)《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7)《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三)承担行政强制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2)《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5)《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6)《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7)《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二、应承担执法责任的情形

  (一)承担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的主要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2、在行政处罚的现场执法中不出示执法证件被投诉或将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13、其他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承担监督检查执法责任的主要情形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在监督检查执法中不出示执法证件被投诉或将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三)承担行政强制执法责任的主要情形

  1、使用或者损毁封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违法实施封存等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5、在行政强制现场执法中不出示执法证件被投诉或将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6、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三、执法责任的层级分解原则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四、相关说明

  (一)本执法责任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订、废止以及区审计局职能的调整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二)执法责任承担的情形和方式,在公共执法依据和专业执法依据中均有条款规定,且内容多有重复,故本方案仅采用最高法阶或专项的规范性文件。

  五、相关配套制度

  (一)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三)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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