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13-01-02-2004-002
- 备注/文号:厦海委办[2004]109号
- 发布机构: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5-1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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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委、办、局,各镇,各人民团体:
《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44号)和《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下达海沧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及各群团机关编制、职数的通知》(厦海委编[2003]5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海沧区审计局是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街)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区直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
5、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区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区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指导、监督区内部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接受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委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全区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向区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八)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暂不设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