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2-01-01-2020-004
  • 备注/文号:厦海统〔2020〕1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4
  •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印发的《福建省统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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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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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印发的《福建省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沧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厦门海沧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领导干部、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厦门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厦门市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支委会、局务会,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五)及时如实核查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处理上级统计机构交办案件,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六)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本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七)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五条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及时召开支委会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四)协调解决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及时办理上级统计部门转交的案件,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案件;

  (六)组织领导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七)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支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法治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组织协调法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

  (二)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三)研究统计法治建设具体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四)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五)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六)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集中研究,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七)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八)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专业人员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三)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四)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五)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六)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七)组织分管专业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制度;

  (八)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纪检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监督责任: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三)落实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四)对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监督;

  (五)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九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二)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三)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四)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统计人员依职务职级不同,承担程度不同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及各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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