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7-07-2011-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1〕4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09
- 内容概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拨款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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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直属事业单位及财政拨款单位:
为节约车辆维修等费用、降低行政成本,区委、区政府决定再次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装潢等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定点维修、装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4月1日,区机关车辆维修、装潢通过公开招投标确认了7家企业(名单附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7家企业签订了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今后2年内我区财政拨款的车辆须在中标厂家进行维修、保养,不得自行到其他厂家维修。合同规定委托服务内容有:车辆维修项目包括大、小修、二级保养、三级保养、车辆特检等;汽车装潢项目包括轮胎、蓄电池、汽车打蜡、车内清洗、贴膜等。
二、区机关现有2辆大客车,车号:闽D-00066、闽D-00602,鉴于中标维修厂家没有维修大客车的设备、人员,经研究确定在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湖滨汽车维修厂家维修、保养及年检。
三、区领导现使用的车辆,车型为:天籁、广本、凯美瑞、丰田、君越、别克GL8等,在该车型4S店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维修厂家签订维修合同。
四、新购置车辆2年以内,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可以在该车型4S店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维修厂家签订维修合同。
五、各单位车辆维修、保养、车辆费用由各单位结算(每2个月结算1次),区机关车队管理的车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结算。
六、由区监察局、采购办、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监督检查组,每半年对标后车辆维修、装潢进行检查监督。
七、本次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装潢招投标委托期限为2年(2011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
附件:1.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
2.政府采购单位及具体项目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沧区监察局 海沧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