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5-00-2019-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9〕2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3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区属国企参与集体经济项目合作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区属国企参与集体经济项目合作开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区属国企参与集体经济项目
合作开发实施细则
为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规范引导区属国企合作开发、运营集体经济项目,有效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同时为打造国际一流海湾城区提供优质配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区属国企与村集体共同合作,进行集体经济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在此办法前已通过市土管会研究的项目总投资不受此限。本办法所指区属国企为厦门海城农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效期内区政府研究明确的区属国有企业,村集体指行政村及村改居的社区。
第二条 适用条件。本办法所称区属国企参与合作开发村集体经济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程序报村集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经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项目方案需对村集体所占项目股权进行股份量化,即村集体持有的物业必须按照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确定股份,不允许少数人多占股份,对符合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入股的村民,可由村集体代持参股,允许补缴股本及利息,取得股份。
(三)项目用地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采用协议出让(限制性)方式供地(发展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成本或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开发前期费用纳入土地成本,由受让的村集体支付)。允许多个村联合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作为发展用地。
(四)区属国企应与合作村集体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开发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收缴交地在海沧区。合作项目生成与建设阶段,合作公司应由区属国企控股,但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第三条 区属国企职责。负责项目的策划、建设及运营,并对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管;合作公司应作为合作项目的融资主体,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至运营期间所需资金。区属国企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引导村集体和村民运用市场的思维和方式促进项目合作发展。
第四条 财政与国资支持。区级财政对区属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开发村集体经济项目给予支持,对村集体、合作公司予以资金补助,原则上按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的投资额进行测算。具体支持如下:
(一)村集体补助。原则上区财政按不高于合作项目投资额的10%对村集体给予资金补助,每个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享受过的不再补助。补助资金的申报实行逐级上报方式,由项目所在村向街道提出申请,街道根据项目建设序时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街道。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财政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财务决算后方可申请剩余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村集体对合作项目的投资,可作为项目的回购资金。
(二)国企考核支持。在国企考核时,对区属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建设运营项目予以单列考核,并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三)国企建设补助。按照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海沧区国有企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考核奖励意见》文件精神执行(厦海财〔2017〕42号)。对区属国企在与村集体合作建设运营项目上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条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所形成的产权、股权归村集体所有。完成农村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与集体资产经营职能相分离的村集体,可将集体股权收益分红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备案。
第六条 土地作价依据。村集体以农村发展用地作价入股的,应按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09〕53号)规定,由区属国企与村集体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农村发展用地进行评估。
第七条 回购规定。合作项目建成后,所在村可通过村集体资金、农民入股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等实际筹资情况,分批或整体回购项目股权。合作项目的协议中应明确村集体回购股权的方式和股权价值的确定方式,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八条 绿色通道。在合作项目的策划生成及前期审批方面,发改、建设、资源规划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合作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第九条 协调机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海沧资源规划分局、海沧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全力推进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建设进度。合作项目所属街道除应全程协调服务项目推进外,还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条款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区属国企参与集体经济项目合作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字解读:
· 《关于印发区属国企参与集体经济项目合作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