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5-02-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3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5-26
-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海沧区卫生局关于调整海沧区2010-2015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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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卫生局《关于调整海沧区2010-2015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海沧区卫生局关于调整海沧区
2010-2015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发布以来,我区医疗机构得到快速发展,15分钟健康圈基本建立,医疗市场进一步规范、群众就医难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但随着海沧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辖区人口急剧增长,大幅突破2015年总人口35万的预期,原有规划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区医疗卫生资源,充分满足群众就医需求,使海沧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经研究,拟对我区《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医疗资源总量。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就医需求,本规划周期内,我区门诊部及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总数由70家增加为90家。
二、鼓励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会办医。
凡在我市三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在外地三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在我区设置诊所可不受规划限制。在我区设置高端医疗机构(具体标准和程序按照《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可不受规划限制。
三、鼓励发展中医药服务。
在我区设置中医诊所和中医门诊部可不受规划距离限制。
四、合理分配资源,优化配置结构。
鉴于我区口腔医疗机构比例过高,挤占了其他医疗资源,对口腔类别医疗机构进行严控。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取消原规划中“在石塘生活区和新阳街道暂不新设置民营门诊部”的限制。
五、加强分级管理。
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监管,区卫生监督所对社会医疗机构巡查评估一年不少于四次,评估结果作为管理社会医疗机构重要依据。
六、规范机构审批。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机构准入许可工作。为提高审批效率,我区社会医疗机构审批实行集中受理制,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开放申请,进行统一受理。其他时间段不再受理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但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优质医疗资源除外。
原《规划》中与本意见中不一致的表述,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