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7-00-2016-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6〕6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8-08
- 内容概述: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额列入代建项目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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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相关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实行的“营改增”试点对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的纳税金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规范税费列支途径。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营改增”后的税费处理
(一)“营改增”后增加的增值税税费按项目核算计入代建项目成本,由各代建单位在自有资金账户中垫付,不允许在财政专户中列支。
(二)代建单位须及时将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单位,及时抵扣以避免产生更多的税费,并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决算,代建单位缴交的增值税统一在财务决算时给予确认,并一次性拨付至代建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二、征地拆迁项目“营改增”后的税费处理
征地拆迁项目“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费纳入该项目的二类费用,由组织实施单位纳入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每季度末,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税局提供的发票及支付的凭证汇总,报项目所在街道确认后向区财政申请。
三、市政维护项目“营改增”后的税费处理
市政维护资金税费部分包含定额包干及按实结算项目中所有税费。“营改增”后,税率调整为建安项目11%(可成本抵扣约3%),景观环卫项目6.6%(含附加税0.6%),增加的税费在年终决算后一次性拨付给维护单位。
四、本通知由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该文中的相关规定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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