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2-01-2009-058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6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6-24
  • 内容概述:转发海沧环保分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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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沧环保分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0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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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76号)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环委办〔20099号)以及裴金佳副市长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厦门分会场上的讲话精神,为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海沧环保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09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

 

2009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正确处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强化环境执法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我区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2009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09年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为重点,促进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区今年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中心城市建设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

  通过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依法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及无关设施关闭、拆除不落实的,保护区边界地理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依法一律挂牌督办。

  (二)以促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开展海沧污水处理厂、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集中整治

  1.督促海沧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整改工作。20096月前完成中控系统完善工作;200910月前完成脱氮除磷工艺升级技改。完善配套管网,提高处理水量,督促海沧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45%、保证尾水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集中整治超标排污行为。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2.全面整治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是否按期封场、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地下水监测情况以及渗滤液产生和排放情况,督促其污水处理设施抓紧调试,投入正常运行。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严重超标排放或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开展钢铁、涉砷企业专项检查,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依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开展钢铁企业环境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执行不到位的,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依法对涉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贮存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威榕(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苏亮文(区政府办主任)

       郑榕平(区监察局局长)

       陈清江(海沧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林国良(区经贸局副局长)

       黄志华(区建设局副局长)

       卢永青(区发改局副局长)

  林丹东(区监察局副局长)

       颜毅强(区司法局副局长)

  叶通水(区安监局局长)

  包 铭(区工商局副局长)

  陈秋茹(海沧环保分局副局长)

       陈 琛(海沧供电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沧环保分局,由海沧环保分局陈清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各局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镇(街)也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辖区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区政府把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强化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环保部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

  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持及时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垃圾收集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区政府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两高一资”行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辖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区级挂牌督办,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适时公布查处情况。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级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行区域限批。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区环保、供电、经贸、发改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企业纳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后督察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区政府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市民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上旬)

  根据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5月底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的重点。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区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6月5前报送开展“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企业集中整治阶段情况报告。

  2.7月5前报送市级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名单。

  3. 9月5前报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开展后督察情况报告,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0月)

  8-9月,省、市环保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10月,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对区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迎接11月份国务院八部门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9年海沧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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