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2-03-2009-1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9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9-0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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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海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做好所在地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海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09〕207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建立海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研究、协调解决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检查;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区经贸(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工会、海沧公安分局、海沧交警大队、海沧消防大队、海沧海事处、区工商局、海沧环保分局、市质监二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安监局为牵头单位。区安监局局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一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区政府要求,成员单位建议或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省安委会和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的有关部署,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形势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六)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厦府办〔2007〕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五)适时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各环节的事故隐患;
(六)根据本系统工作特点,制定预防和处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七)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八)积极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九)定期向区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及时通报运输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资格认可、运输工具的审验、罐车灌体和配载的容器技术状况的检测检验等工作情况及查处企业、颁发许可证工作情况,共享有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五、联系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叶通水(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林江帆(区政府办副主任)
张绍华(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林国良(区经贸局副局长)
黄志华(区建设局副局长)
卢永青(区发改局副局长)
陈耀辉(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淑珠(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庆军(区人劳局副局长)
唐培河(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郭希胜(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陈晓真(区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建川(海沧公安分局副局长)
董卫东(海沧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蔡立峰(海沧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陈松杉(海沧海事处副处长)
包 铭(区工商局副局长)
陈秋茹(海沧环保分局副局长)
陈达龙(市质监二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叶通水(兼)
办公室副主任:厉万祥(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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