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2-01-2009-12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11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9-12-14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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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设立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节能减排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及范围:
(一)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落后设备和工艺且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用水单位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及利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根据节水成效,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卓有成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经考核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四)开展节能减排公益培训和节能减排宣传的工作经费;
(五)重点用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节能审计和节能规划所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每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次受理,申请单位应于上半年5月31日前和下半年11月30日前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节能项目由区经贸局审核、减排项目由区经贸局会同海沧环保分局审核,由区经贸局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节能减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有资质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或者其他节能减排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有关项目投资凭证的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海沧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从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年终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补助。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区政府收回其已取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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