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1-05-2011-0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2〕8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23
  • 内容概述: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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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AI阅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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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闽政办发明电〔201249号、厦府办〔2012140号)要求,现就全区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实现“五个厦门”的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冶金、防雷装置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共性内容部分,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由牵头单位负责、配合单位协同抓好落实。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牵头单位:国土房产分局,发改局、经贸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供电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未按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牵头单位:安监局,国土房产分局、质监二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道路交通:(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交通局、教育局、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牌或持空白包车牌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超载超限、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营运车辆私自关闭动态监控装置逃避动态监管的。

  牵头单位:交通局,公安分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土方车超速、超载、非法营运的。

  牵头单位: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重点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牵头单位: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未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非法设置渡口和停靠点的;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牵头单位:海沧海事处,农林水利局、海沧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2)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牵头单位:农林水利局,海沧海事处、海沧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备案的,剧毒品未执行准购、准运制度的。

  牵头单位:安监局,经贸局、环保分局、工商局、质监二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跨市(区)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单位:区烟办,安监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二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行为的。

  牵头单位:经贸局,公安分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经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特种设备:沿海码头、港口非法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起重机械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

  牵头单位:质监二分局,经贸局、农林水利局、工商局、公安边防大队、重点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交叉检修作业的。

  牵头单位:经贸局,质监二分局、卫生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防雷装置:防雷装置产品未经省气象局主管机构备案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交付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的。

  由安监局、建设局、规划分局、质监二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市气象部门抓好落实。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4月中旬至9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镇(街)、各牵头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528日前报送区政府安委办。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近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搞好登记建档,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上旬)。

  各镇(街)、各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切实做到“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7月上旬-8月底)。

  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相关部门要扎实抓好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区政府安委会将于7月初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半年督查,重点督查各镇(街)、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客运安全年”)等情况。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镇(街)、各部门要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切实巩固取得的成果,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95日前报送区政府安委办,认真做好市政府安委会督察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林久新副区长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全区各镇(街)、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按节点强力推进。要切实落实各镇(街)、各牵头单位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对确定的10个重点行业(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要求、按标准、按时间节点落到实处。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搞好统筹兼顾,始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与构建防控体系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日常执法与明察暗访相结合、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海沧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沧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久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林江帆 区政府办主任

       王明德 区经贸局、交通局局长

  方超群 区建设局副局长

  郑榕平 区监察局局长

  叶通水 区安监局局长

       陈建川 海沧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戴常友 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 文 区发改局局长

       陆晓红 区教育局局长

  李龙甲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章国炎 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局长

  褚庭娟 区卫生局局长    

      张建春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晓真 区工会常务副主席

  蔡德进 东孚镇镇长

  林天德 海沧街道办主任

  黄继红 新阳街道办主任

  陈松杉 海沧海事处副处长

  王 斌 区工商局局长

  谢进国 国土房产分局局长

       陈清江 环保分局局长

       孙添乙 质监二分局局长

       项志达 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庆利 交警大队大队长

       蒋 荣 区重点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政府安委办,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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