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2-04-2013-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3〕2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3-06
  •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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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开展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1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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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24号)精神,为推进生态海沧、美丽海沧建设,区政府决定近期开展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一重山裸露地表坟墓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殡葬改革是项长期任务,必须稳步推进。此次整治主要针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裸露地表的坟墓,经过做细致的工作后,愿意迁移的进入公墓、骨灰堂,其余通过植树披绿方式,限期集中整治,恢复生态植被,达到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看不到坟墓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区政府成立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参加。各镇(街)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整治工作小组名单于2013310日前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海清,联系电话:605132313850060973,传真:6583784)。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由各镇(街)负责并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32月底至46日)

  各镇(街)要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摸清底数等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并采用社会公告、派发传单等形式,做好法规政策宣传,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铁路沿线进行实地勘察,摸清坟墓底数,查明墓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镇(街)于331日前将整治工作调查摸底情况上报至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植树披绿、生态整治(201346日至65日)

  各镇(街)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基础上组织开展植树披绿、生态整治工作。整治任务要采取分路段、分区包片等方式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对“活人墓”要予以坚决拆除。民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汇总需要整治的坟墓数量;林业部门根据需要整治的坟墓数量,结合“四绿工程”建设,测算苗木数量,统筹绿化苗木,指导绿化工作;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巡查,及时通报违法占地建坟情况,协助民政、林业、国土等部门做好查处整治工作;公安部门对阻碍、干扰整治工作的对象依法进行处理。

  (三)检查验收,督促整改(201365日至8月底)

  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草遮、搭棚、涂漆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对妨碍整治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各镇(街)要组织实地验收、总结工作,为进一步拓展整治范围积累经验。各镇(街)在615日前将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将适时组织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宣传、民政、林业、国土、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监察等部门要明确具体职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制,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在整治过程中,要把握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标本兼治,长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联动,着力完善长效机制。在开展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营造绿色生态环境的同时,严禁违规土葬行为,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要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监督,依法规范骨灰管理,推进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完善农村骨灰安葬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附件:海沧区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5

   

   

 

  附件

  海沧区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善美 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陈意安 区政府办副主任

  颜忠进 民政局局长

  成 员:熊庆海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常忠 交通局局长

       陈勒永 财政局副局长

  郑榕平 监察局局长     

         李龙甲 农林水利局局长

  周玉华 文明办主任

  王西阳 公安分局副局长

  谢进国 国土房产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颜忠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副调研员郭海清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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