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2-03-2013-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3〕5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5-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储油库和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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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
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厦政办〔2013〕3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沧区储油库和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厦门市海沧区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
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执行国家油气排放标准,加强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油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环保部及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与目标任务
(一)工作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油气污染排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三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
(二)目标任务
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全区油气污染治理任务。全区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均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实现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分别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海沧环保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油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油气污染治理项目的环保验收及监管工作;
区投促局负责储油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以及油罐车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经营性加油站及非港区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港区内储油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二分局负责加油设备的计量监管工作;
海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
海沧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油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
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组织开展全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3年3-4月)
1.制定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由环保分局牵头,建立各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开展各项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经贸负责油罐车、安监负责加油站、环保负责储油库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3.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及广大市民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3年5月-2014年3月)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油罐车强制要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设施)。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油罐车,必须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环保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2.对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污染治理改造。自2013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环保、安监、经贸分别向辖区内涉及油气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运输等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环保、安监、经贸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企业的油气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治理工作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
(三)检测验收阶段(2014年1月-2014年6月)
1.由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单位向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部门申请相关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中,油罐车的检测须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2.经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各业主单位须向区环保分局提交油气污染治理环保验收申请。
3.海沧环保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安监、经贸、质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织对本辖区内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单位开展环保验收。
四、进度安排
(一)开展排放情况摸底调查
环保、安监、经贸等相关部门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对辖区内油气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建立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账(具体见附件)。
(二)抓好污染治理督办
由海沧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制定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区政府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抓紧实施污染治理,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相关工作情况应及时抄送市环保、安监、港口、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三)做好环保达标验收
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向环保分局提出环保达标验收申请。由区环保分局根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和相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达标验收。全部验收工作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推进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对于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区部门联席会根据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需要加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及储油库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油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作为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改造计划,实施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安全、消防、计量管理方面的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区所有加油站必须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完成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其中,建城区内加油站还应按照该标准对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的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建城区内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并接入市环保局在线监控系统。
(三)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周密计划,合理安排区域内同期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稳定。
(四)油气污染治理环保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其它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五)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造工程应经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各部门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
(六)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和年度检测,对建城区内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等单位利用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油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海沧环保分局、区投促局、区经贸局、区安监局、质监二分局、海沧公安消防大队、海沧公安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区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沧环保分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已建成储油库、加油站未配套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环保部门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对已按要求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企业,区环保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区经贸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暂缓审验相应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环保检测。
(四)加强信息公开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作用,定期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公开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公布违法排放油气污染物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
(五)建立工作调度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调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区环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绍鹏,联系电话: 6376276,18905925680;传真:6587937)
附件: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