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5-02-2013-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3〕8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8-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海沧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瓶装液化气使用行为,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患事故发生,根据《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整治实施方案》(厦市政园林〔2013〕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消除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事故隐患,健全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新的违法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液化气安全行为发生,实现全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站(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经营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治理活动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至2013年9月30日结束,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宣传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制定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
一方面各燃气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各自职责,检查自身对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监管是否履责、各项工作是否到位。各燃气企业及各相关单位自查和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区建设局。
(三)综合整治阶段:(自9月1日起至9月20日)
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燃气企业和供应站(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种情况的汇总,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积极探索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机构和各职能部门职责
为确保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成立由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质监二分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建设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燃气企业加强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重点对从业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持证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局:对全区瓶装液化气经营站(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分局: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提供液化气等涉及治安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质监二分局:重点对压力容器及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超期钢瓶和报废钢瓶使用问题,瓶对瓶违规倒气问题,短秤少量、使杂掺假问题,到期钢瓶的检测和报废钢瓶的回收处置进行检查。
消防大队:重点对防火间距是否达标、消防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城管执法局:对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经营,非法设立瓶装燃气站(点),使用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钢瓶,违规存放实瓶等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专项治理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展开。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站(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对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发现1起,处罚1起。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要通过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四)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联系人、联系电话于8月10日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区建设局(联系人:林升政,联系电话:1380603630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