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5-02-2014-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7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2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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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镇,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运管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工商局、环保分局、质监二分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纪要》(〔2014〕2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湖里区“9·19”饮食店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明电〔2014〕25号)及《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4〕294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纪要》(〔2014〕2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湖里区“9.19”饮食店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明电〔2014〕25号)及《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4〕29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按照国家安委会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使用燃气行为进行整治。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运输、存储、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协调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整治协调组)
组 长:廖 凡(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蒲腾光(区建设局)
姚正岗(区安监局)
成 员: 王西阳(海沧公安分局)
陈 薇(区工商局)
王联华(区城管执法局)
温伟青(质监二分局)
许 特(环保分局)
童长鑫(海沧消防大队)
高延毅(区运管所)
施升亮(海沧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刘 达(海沧街道)
赖大庆(新阳街道)
梁盈鑫(东孚镇)
区专项整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建设局,林向前任办公室主任。厉万祥(安监局)、颜志平(海沧街道)、周奇峰(新阳街道)、张国彬(东孚镇)任副主任。
各街镇应成立检查工作组,由分管安全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组长,社区(居委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排查整治工作。区相关部门抽调的人员分派各街镇,参加并指导检查工作。(分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2)50公斤钢瓶要设立独立气瓶间,且独立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0公斤气液两相瓶要设立独立气瓶间及安装气化设备。
(3)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等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10.噪声、油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四、检查要求
(一)按照区、街镇协同、条块结合及属地管理原则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街镇、社区(居委会)全面检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状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二)各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必须填写餐饮场所安全检查表(附件2),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餐饮用气户必须签字确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通知燃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检查应带上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检查、服务、宣传并举;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三)各检查工作组在开展餐饮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区专项整治协调组沟通协调,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各燃气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与餐饮用气户签订供气合同,每次售气后应留存售气凭证,用户留存购气凭证;严格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做好餐饮用气户安全用气宣传;认真配合检查工作组开展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筹备阶段(10月中旬)。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对餐饮场所用户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基础台账;各街镇要相应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培训阶段(10月中旬)。市专项整治协调组组织编写专项整治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分赴各区授课的方式,讲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要求,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有关要素,使参检人员掌握检查排查要领。
(三)检查与整改阶段(10月-12月)。各检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总结阶段(12月)。区专项整治协调组要对各街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镇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详见附件)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区专项整治协调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镇(街)、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查。
区专项整治协调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参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讲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街镇、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参检人员参加学习,确保参检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实施规范检查。
(三)严格督查,协作配合。
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区和街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区专项整治协调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公布“黑气”举报电话(12319),发动市民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1.区相关部门人员各街镇分组名单
2.厦门市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安全检查表
3.厦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业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