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5-00-2015-01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5〕5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8-1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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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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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近期,我区发生1起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件,造成烧伤事故,教训深刻。为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特别是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运用“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采取网格化管理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

  现将《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海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5〕2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安委会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使用燃气行为进行整治。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运输、存储、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方式

  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街道相应成立检查工作组,各街道名单报区建设局备案。检查方式按国家安办规定的“四不两直”进行,处罚按“四个一律”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2)营业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不得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

  (3)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要设立独立气瓶间,且独立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等其他明火。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取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至少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9)不得使用非正规企业供气来源的液化气(黑气)。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10.噪声、油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四、检查要求

  (一)按厦门市政府、市市政园林局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落实情况。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罚情况。

  (二)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街道、社区(居委会)全面检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状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三)各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必须填写餐饮场所安全检查表(详见附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依法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餐饮用气户必须签字确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通知燃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各检查工作组在开展餐饮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区专项整治协调组沟通协调,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五)各燃气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与餐饮用气户签订供气合同,每次售气后应留存售气凭证,用户留存购气凭证;严格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做好餐饮用气户安全用气宣传;认真配合检查工作组开展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中旬-8月底)。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对餐饮场所用户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基础台账;各责任部门、各街道要相应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检查与整改阶段(9月-11月)。各检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总结阶段(11月底)。区专项整治协调组要对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送区建设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查。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参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讲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街道、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参检人员参加学习,确保参检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实施规范检查。

   (三)严格督查,依法查处。

  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在专项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公布“黑气”举报电话(12319),发动市民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 厦门市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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