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9-05-2011-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1〕6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8-02
- 内容概述:关于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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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关于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1〕163号)精神和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汛前地质灾害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强降雨地质灾害表现、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范围为各镇(街道、农场)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二)通过排查发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进行处理、整治。对一时无法治理的,要详细记录地质灾害隐患的位置、范围和受威胁情况,逐个落实防范措施,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应于8月29日前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对报送的情况复核并上报市国土房产局。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预警预报,严密监测监控,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要适时组织演练,让有关人员熟悉预案、熟悉避险路线。要加强值班值守,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职责分工
区级排查工作组:重要交通干线隐患排查由经贸局牵头,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隐患排查由建设局牵头,重要水利工程隐患排查由农林水利局牵头,学校隐患排查由教育局牵头,医院、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隐患排查由海沧国土房产分局牵头。
镇(街道、农场)排查工作组:负责本镇(街道、农场)辖区的排查工作,逐村(社区)逐户实地排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联动。区国土资源、经贸、水利、民政、建设、交通、教育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农场)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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