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9-01-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7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1-1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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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1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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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厦门市海沧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目前,我区过芸溪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实行过芸溪流域河长制,对于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建设美丽厦门、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和实现“百姓富、生态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根据省、市关于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2014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和实行由区、镇两级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区农林水利局为联系单位,辅以责任领导和村级专管员,形成推动溪流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的新的体制机制。

  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快过芸溪综合整治,到2015年6月底,实现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总体目标,确保过芸溪流域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86%以上。

  二、河长、河段长、责任领导和专管员设置

  在过芸溪流域实行“河长制”,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河长,东孚镇政府主要领导任河段长,东孚镇分管领导任镇级责任领导;明确由区农林水利局作为区级联系单位,流经村村委会主任作为村级责任领导,村级分管农林水的两委作为河道专管员。过芸溪河长、河段长、镇级责任领导、村级主任领导和专管员名单附后,并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责任领导和专管员职责

  过芸溪河长、河段长是过芸溪流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负对过芸溪流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负责督导镇村责任领导、专管员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过芸溪河长承担我区“三条蓝线”(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和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的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过芸溪河段长对河道管理负总责,负责对流域进行分段管理,指定责任领导具体负责,建立河段管理分工,全面落实责任监管。

  过芸溪责任领导是流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负责监督、协调流域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督导专管员履行职责。责任领导每月至少巡查辖区流域一次,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过芸溪专管员是流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其责任河段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落实管护措施,提高治理成效。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排乱倒等问题,着力整治当前过芸溪流域范围内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脏乱现象,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突发水环境事件,明显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

  东孚镇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流域垃圾污染整治,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区相关业务部门要安排配套治理经费,系统科学推进河段污染治理,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流域垃圾污染整治长效落实。

  四、组织协调

  过芸溪“河长制”由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制定的考核办法和市区河长制实施意见,承担对过芸溪实行“河长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2014年10月底前)。通过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明确实施“河长制”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确过芸溪河长(河段长)和河长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有关河长制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11月底前),制定过芸溪河长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河长、河段长和联系单位分工表,并报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施长效管理(2014年12月起),全面启动区、镇两级河长(河段长)制管理,区级联系单位以及区相关部门开始履行溪流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的职责,溪流保护和管理进入常态化阶段。

  六、督查考核

  根据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文件要求,从2014年底开始,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对过芸溪“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干部实绩挂钩,并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综合考核。对溪流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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