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9-00-2017-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3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1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13 17:16
分享: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帮助工业企业开拓市场,提升名优地产工业品市场占有率,支持工业企业更好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名优地产工业品是指在本区生产、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地产工业品。名优地产工业品必须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产品质量必须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较高水平、且社会满意度高。

  第三条 海沧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编制《目录》应当由企业自愿申请,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征集,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予以公布。

  《目录》的相关地产工业品须编入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日常采购品牌推荐目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在本区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和具备可持续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1.荣获国家部委和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综合类示范、试点、标杆等荣誉;

  2.由权威机构认定的国内行业综合排名前二十名;

  3.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著名商标;

  4.荣获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厦门市质量奖、国际知名品牌、福建名牌产品、厦门优质品牌。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目录》: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取得相应许可的;

  (二)近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提供);

  (四)已有不良征信记录或已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五)有关单位普遍反映未能按“质优价廉服务好”要求提供产品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与审核。申报企业提交海沧区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全部材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到区经信局,交纸质材料时,带上申报材料原件备查。区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选名单。

  第八条 部门会审。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质监二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拟入选《目录》名单。

  第九条 公示公布。在海沧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入选《目录》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入选《目录》名单,由区经信局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必须及时到区经信局进行备案。区经信局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经列入《目录》的产品,发现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实并通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应当及时从《目录》中予以删除,并通过海沧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已从《目录》中删除的产品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目录》应当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每年修订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目录》的,经核实后从《目录》中予以删除,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参与《目录》编制、审核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凡属我区已纳入《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产品目录》的产品,经申请可直接纳入我区名优地产工业品目录,免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本编制规则由海沧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