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9-00-2021-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1〕1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1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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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1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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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海沧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

  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1年,完成辖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编制。

  2022年,全面启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筹管护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健全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形成长效管护机制,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实施范围

  本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文件所指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含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九大领域的所有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各街道、各运营企业,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区发改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各运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或归移交运营单位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推进管护工作。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

  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快递物流等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可参照国家、省、市各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管理办法)执行,或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本领域管护指南(管理办法),并适时进一步动态修正,具体包含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办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2022年3月前提出贯彻上级管护指南(管护办法)意见或自行编制的管护指南(管护办法)的(试行)方案。区政府统筹指导各街道有序开展设施管护工作,于2022年全面启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各运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有经营收益的经营性设施,由产权主体、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负责)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区财政局、各运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管护清单制度(2021年10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街道、各运营企业对照兄弟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实行滚动式管理,不断健全管护清单。10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各街道、各运营企业将管护责任清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管护改革工作(2022年1月起)。积极有序推进全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强化各参与单位的责任意识,落实好各类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确保工作质量。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努力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要求。2022年1月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验总结阶段(每年10月)。各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经验交流,总结试点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模式,发挥示范效应。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本行业领域管护改革经验做法、工作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效好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表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责任。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要负责筹措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抓好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的组织推进;各街道要按照区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统筹协调本辖区管护工作,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负责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推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区级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要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给予倾斜支持。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管护主体和使用者信用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海沧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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