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8-01-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2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3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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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委文明办 发布时间:2014-03-3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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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8

  海沧区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制定本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主要特点

  截至2013年底,本区已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详见附表3《海沧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特点如下:主要分布在山区及山前地带;以崩塌和滑坡为主要类型,少量为泥石流;自然因素产生的灾害较少,多数与人类工程活动关系密切,均发生在人为削坡建房等形成的斜坡处;主要发生在雨季,并且较集中出现在台风暴雨期间;普遍灾前征兆不明显,并且运动速度快,突发性强。根据降雨趋势和本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本年度我区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常年略偏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地段在东孚镇过坂村、蔡尖尾山一带。

  二、重点防范期

  (一)雨季(5-6月)

  预计2014年雨季平均气温偏高。其中5月正常,6月偏高。

  预计2014年雨季于4月下旬中后期开始(较常年稍早),6月下旬中期结束(接近常年)。

  预计2014年雨季总雨量略偏多。月份分布大致是:5月雨量略多,6月雨量偏多。

  (二)台风季或夏季(7-9月)

  预计2014年台风季或夏季平均气温偏高。其中7月偏高,8月正常,9月偏高。

  预计2014年台风季或夏季总雨量偏少,其中:7月雨量偏少,8月雨量略多,9月雨量略少。

  预计2014年台风季或夏季影响厦门的台风或热带风暴少3-4个,接近常年,其中有1个严重影响的台风或热带风暴。月份分布大致是: 71个、81-2个、914-10月为汛期,亦是我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联合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强汛期防灾、应急处置。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群测群防网络的防灾责任人见附表2

  (二)加强预警预防

  1.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2.开展汛前检查、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出现新的安全隐患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要组织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巡回检查和组织监测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上险情和灾情

  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巡查、监测。

  国土资源部门对一些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期分批开展专业监测工作。

  3.重视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地质灾害预警。

  4.设置警示标志

  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作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5.落实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汛期期间市、区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附表1

  (三)加强应急处置

  1.及时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划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2.速报灾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尽快组织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实施搬迁避让。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五)加强防灾宣传培训

  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防灾抗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培训,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警惕性和防灾抗灾能力。

  (六)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附表:1.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人及电话一览表

      2.海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网络表

     3.海沧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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