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8-00-2017-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11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1-0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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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1-09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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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抢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参照《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现将《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职责。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实施办法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抢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参照《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及其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立

  自2018年始,海沧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00万元,每年列入交通局部门预算,年底余额收回区财政;在海沧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资金管理单位。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兰贵兴担任组长,区交通局局长周丹蓉、海沧公安分局副局长常文澎、交警大队大队长陈高升、区财政局副局长罗春兰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警大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结算等工作,主任由陈高升兼任,交警大队杨东来、财政局叶智圣、交通局谢绍联担任副主任。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与应急抢救工作相关的办公费用等支出列入道交办部门预算,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抢救费用,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原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可能危及生命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若不采取处理措施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专项资金的适用

  (一)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1.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专项资金适用的相关事项。

  2.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卫计局负责协调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原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组织医疗力量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4.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及时组织必要的医疗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危急的交通事故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抢救。

  5.海沧交警大队负责医疗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垫付的审核,及所垫付专项资金的追偿工作。

  (二)专项资金的适用条件

  在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依照本方案规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1.在海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由海沧交警大队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海沧交警大队受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的道路外事故。

  2.事故受伤人员在厦门市海沧医院或者厦门长庚医院抢救治疗的。确需送其他医院救治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3.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体征不平稳可能危及生命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若不采取处理措施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

  4.事故各方均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1.由厦门市海沧医院或者厦门长庚医院负责,对事故受伤人员中需要垫付应急抢救费用的,从入院后的第七天起向海沧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沧区交通事故应急抢救资金审批表》(见附件),并出具受伤人员病例、诊断证明、已发生的抢救费用。

  2.海沧交警大队对前款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通知抢救医疗机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与抢救治疗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机构对已审批应支付的应急抢救费用进行核算及划拨款项。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每个事故受伤人员以入院后7日内的抢救费用为准,垫付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人。

  (五)专项资金的追偿与核销

  1.医疗机构收到垫付的抢救费用后,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及受害人抢救费用票据。

  2.海沧交警大队负责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或向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其它医疗保险人代位追偿,追偿收入归回专项资金。

  3.对已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的赔偿义务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出具收款收据,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进行冲销,并通知海沧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

  4.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已垫付的抢救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进行梳理汇总,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

  (六)监督检查

  1.海沧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财物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保管专项资金的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

  3.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运用资金的;

  (2)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3)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本办法由海沧区道交办会同交警大队做出解释。本通知自2017年12月01日起实行,有效期限3年。

  附件:海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救资金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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