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8-00-2020-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0〕3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4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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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1-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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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要求,全面掌握我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拟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海沧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程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自然灾害防治九项重点工程之一,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抗灾能力,客观认识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有力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对提升我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普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工作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队伍和人员、开展普查培训。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成立海沧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和监督指导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视情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本级普查方案,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街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变动由接替者继续负责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属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区民宗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气象局等主要参与部门成立普查工作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普查各项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承担,确保普查经费足额按时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普查任务,要及时指定责任单位落实,有关单位不得推诿扯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普查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广泛宣传,便于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结合实际,治理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将普查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密结合,推动安全生产与风险普查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有效运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矿行业等方面的普查成果,及时开展隐患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附件:海沧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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