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09-09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9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8-20
-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区属各中小学,各民办学校:
现将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程领导小组制定的《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
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程领导小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56号)和《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舍排查
(一)场址安全排查
场址安全排查组由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校安办)牵头,由国土、地震、水利、气象、消防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和台风、雷电、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二)抗震安全排查
抗震安全排查由区建设局牵头,由建设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二、校舍抗震鉴定
(一)对于近年拟拆除的校舍、布局调整中确定撤并的学校的校舍、废弃的危险校舍以及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以不再进行鉴定。
(二)下列校舍应作为校舍鉴定工作的重点
1、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
2、建设资料不全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竣工验收“三无”工程的校舍。
3、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校舍。
4、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1989)及其发布之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的校舍。
5、使用功能调整、承重结构变化、未经设计更改的校舍。
三、校舍排查鉴定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要求
1、场址、校舍排查工作按照部门分工管理的原则,区校安办和区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开展排查,并提出校舍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2、校舍抗震鉴定应由甲级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3、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4、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尚未加固改造的校舍,其鉴定报告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编制,并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5、建设资料不全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竣工验收“三无”工程的校舍,其鉴定报告应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二)工作步骤
1、8月22日前,各学校逐栋填写好《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场址安全排查表》、《建筑物排查情况表》、《建筑物鉴定表》基本数据;整理好本校每幢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备场址安全排查组和抗震安全排查组检查。各中小学最迟于8月22日向区校安办上交《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场址安全排查表》、《建筑物排查情况表》、《建筑物鉴定表》。
2、8月21日各相关部门向区校安办报送本部门参与排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区校安办负责安排排查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
3、8月26日-9月10日,由区校安办协调组织校舍场址安全排查组、抗震安全排查组到学校逐栋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估。9月10日前,完成全区场址与校舍排查工作。
4、9月11日-10月30日,由区校安办牵头,依法按相关程序委托甲级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经排查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校舍进行鉴定或检测工作。全区校舍抗震鉴定工作于10月30日完成。
5、11月1日-11月15日,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区校安办联系电话:6589301、6589192,传真:6583703
附件:1、建筑物排查情况表
2、建筑物鉴定报告表
3、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填表说明
4、厦门市海沧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排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