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0-03-2010-03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3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1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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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1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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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卫生局制定的《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由市卫生局审核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年四月十三

  海沧区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海沧区卫生局200911月)

  为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方便群众就医,建立适应我区实际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海沧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城镇现状

  海沧区面积173.6平方公里,2008年底常住及流动人口约21万人。全区共有镇(街)3个,35个行政村(居),农村人口7.3万。

  根据海沧区2020年人口将达60万的总体规划,预计至2015年海沧人口将增至30万人左右。

  因此,海沧区的社会医疗机构应以海沧人口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在现有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应按规划比例要求逐年增加。

  2008年全区人口出生率14.82‰,死亡率4.66‰,自然增长率10.1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3.15‰,五苗接种覆盖率为95%,法定传染病发病率561.43/10万。居民死因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损伤与中毒、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营养代谢、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消化系统疾病。

  (二)卫生资源配置现状

  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比较完善,截止2008年底,全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05个。

  1.现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105个,每千人拥有卫生机构数0.50个,其构成如下:市属三级乙等医院1个(厦门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市属中外合资医院1个(厦门长庚医院);民营二级医院1个(新阳医院);区级卫生机构3个(区疾病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1个(东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生服务机构4个(区计生服务站、海沧街道计生服务所、新阳街道计生服务所、东孚镇计生服务所);村卫生所30个;厂矿学校(卫生室、站)13个;私立医疗机构48个(门诊部4个、诊所44个)。

  2.现有医疗机构床位数842张,每千人拥有床位数4.0张,其分布为:厦门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152张;厦门长庚医院500张;新阳医院100张;东孚卫生院50张;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张;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张。

  3.现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1282人,其中医师488人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数6.1人,每千人拥有医师数2.3人。

  (三)现状分析

  1.海沧区卫生资源总量能初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全区每千人拥有的医生数、床位数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全区仅有海沧医院一家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卫生资源分布相对不均,主要集中在石塘生活区和新阳街道的新、霞阳村,而滨海新生活小区的医疗资源明显不足;随着海沧保税港区和东孚工业园区的发展扩大,到2015年,外来人口将急剧增加,而东孚镇和海沧保税港区周边无二级以上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服务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不同,分级分工和双向转诊制度尚未有效实施,三级医院经常人满为患,而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人员相对较少。大部分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较低,村卫生所服务功能不够完善,不利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与突出地区特点相结合;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发展公益性医疗机构和发展经营性医疗机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适应;坚持总体规划、适时调整。根据服务半径、行政规划调整、地域特点,重点体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方便居民就医,处理好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变化和资源配置合理,基本服务与不同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知名医药集团、大型国企、知名医学专家投资举办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医疗机构(在相关政策、规定上予以一定支持),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鼓励慈善机构等组织和团体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规划目标

  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卫生资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数量适宜;基本达到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到2015年,基本建立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高效,与海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区域内居民得到公平、可及、适宜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期限:2010-2015年。

  (二)具体规划要求

  1.总则

  1)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

  2)为防止医疗机构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及避免疾病的传播,禁止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浴馆及其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者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申请设置诊疗科目,最多仅能设置两个临床诊疗科目;社会办医如变更诊疗科目,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4)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间应有一定距离的同时,如遇铁路、桥梁、河流、公路、建筑物等因素影响,确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

  5)如果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的本意不一致的,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的制定宗旨,做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二级以上医院:我区现有二级以上医院3家,基本可以满足目前的急危重病、疑难疾病诊治的医疗需求,但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将急剧增加,由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我区公立二级以上医院的规划设置,确保基本能够满足辖区人民群众诊治急危重病、疑难疾病的需求。

  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公共卫生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区现有卫生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所,根据区域社会和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不再新设置卫生院,在第一农场附近新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周边工业园区急剧增加人口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同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海沧街道设置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新阳街道设置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构建我区“15分钟城乡健康圈”,方便群众就医。

  3)门诊部和诊所:我区现有门诊部及以下个体医疗机构48家,根据我区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划周期内在石塘生活区和新阳街道暂不新设置民营门诊部。到2015年,全区门诊部及以下个体医疗机构总数控制在70家以内,每年新增总数不超过12家。新增门诊部、诊所设置应距所辐射的原有同类别医疗机构(含相同诊疗科目)1000米以上。原有门诊部、诊所因各种原因注销后余数由区卫生局按照门诊部、诊所规划布局调剂设置。规划地点有1家(含1家)以上门诊部、诊所采取自然淘汰法则,不再重复设置。

  4)内部医务室、保健所、卫生站: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但不对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其设置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

  5)村卫生所:我区30所村卫生所已覆盖全区每个村,但由于部分自然村相对偏僻,村民就医很不方便,区卫生局将根据各村的需要酌情在偏僻自然村设置村卫生分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如涉及村改居情况,将酌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应在政府统一设置的村卫生所内执业,村卫生所执业地址不得变更到城区范围内。

  6)其他医疗机构:对于本《规划》中未涉及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决定。

  四、相关说明

  (一)本《规划》自201011日执行,在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本《规划》由海沧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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