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2-04-2010-068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7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2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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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农(林)场: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厦门市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厦门市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和市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研究决定我区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检查、指导全区各地的人口普查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一)区发改局: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承担普查资料汇总、数据审核处理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工作,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依据《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奖惩工作。负责协调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人口普查登记前户口整顿工作。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应销未销户以及居住在省内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配合做好普查登记,组织基层公安机关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
(三)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调做好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提供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做好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协助做好出生人口的核查工作。
(四) 区宣传部:会同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部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口普查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的采编报道工作。
(五) 区委台办: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台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区内台湾地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六) 区教育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
(七) 区民宗局: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场所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八) 区监察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九)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核准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协助做好部队营房内非现役军人的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协同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各镇(街)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提供失业人员相关资料。
(十三)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四)区建设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解释、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五)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十六)区卫生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出生、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
(十七)区外事侨务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提供居住在区内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八)区工商局: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在人口普查准备和登记复查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