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3-06-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6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11
  • 内容概述:关于对我区已参保被征地人员发放一次性财政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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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对我区已参保被征地人员发放一次性财政奖励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0-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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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街镇、农(林)场: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根据《实施办法》,现调整提高我区201511日后参保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对20141231日前参保且尚未退养的被征地人员进行一次性财政奖励,现就相关一次性财政奖励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财政奖励的对象

  已按照《实施办法》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截至20141231日前仍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

  二、一次性财政奖励的标准

  属于2005121日至2007年630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00/人。

  属于200771日至2008630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0/人。

  属于200871日至20141231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9000/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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