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3-06-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6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11
- 内容概述:关于对我区已参保被征地人员发放一次性财政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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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部门,各街镇、农(林)场: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根据《实施办法》,现调整提高我区2015年1月1日后参保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且尚未退养的被征地人员进行一次性财政奖励,现就相关一次性财政奖励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财政奖励的对象
已按照《实施办法》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
二、一次性财政奖励的标准
属于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00元/人。
属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0元/人。
属于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保尚未享受退养待遇的被征地对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9000元/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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