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7-00-2021-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1〕2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3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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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厦门市海沧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
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沧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扎实推进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等各项工作,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及工作机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征拆和建设过程中全面开展有关历史文化遗存排查复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是厦门市海沧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通过修缮古建筑、古民居,完善基础设施,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保护传统格局和肌理,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活化利用机制,打造一批集保护传承、环境整治、活化利用、产业发展为一体的传统村落、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品牌。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全区范围内正在开展征收和建设范围内5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实施全面排查复查,完成对排查复查的历史风貌建筑甄别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建立“区、街道、村(居)”三级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历史风貌保护年度考核机制和奖补标准、补助办法基本明确,全区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普查推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基础信息上报、日常巡查监督、维护抢修等具体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传统村落修缮项目建设,健全和完善历史风貌保护利用机制体制,全面提升传统村落保护村庄历史风貌,全面加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形成“职能明确、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历史风貌保护管理与协调机制体制。
三、建立健全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海沧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区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街道为依托的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区建设与交通局会同区文旅局制定我区历史风貌保护的年度考核,奖励、补助办法以及历史风貌保护对象为村民个人住宅的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明确奖补具体标准,并落实奖补资金安排,区各相关业务部门将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各街道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落实区政府有关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部署,负责街道辖内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应急处置、活化利用等工作。
四、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修缮责任机制
推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区建设与交通局同区文旅局、各街道组织开展本辖区有价值风貌建筑(含传统村落、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摸底调查,邀请专家甄别评估确定建筑保护类别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申报工作由各街道按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具体摸排落实。
传统村落改善提升工作由各街道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十街十镇百村千屋”保护利用工作清单的通知》(闽建风貌〔2020〕8号)要求开展传统村落古民居修缮实施保护工作。
文物建筑由区文旅局牵头,组织各街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程序推进普查认定公布工作。
历史风貌建筑由各街道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总牵头普查工作,组织专家甄别评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定历史风貌建筑普查推荐名单提交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将评审结果送达保护责任人,搜集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报市资源规划局。
历史风貌建筑批准公布后,由各街道负责开展保护标志的制作和挂牌安装工作并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具体修缮和保护利用。
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因普查不到位或因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对实施旧城更新和组织项目建设等未落实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各街道)
五、建立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
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不得大拆大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认定。各街道、区马指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会同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组织专家甄别评估,确认建筑保护类别(文物或历史风貌建筑)后上报市文旅局或市资源规划局按程序进行认定公布。30年以上50年以下具历史价值的建筑线索若符合《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认定标准,应报送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历史风貌建筑甄别、认定。未落实普查、甄别、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的,区征收中心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征收办,各街道)
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
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
区文旅局负责推动文物建筑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推动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将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各街道)
七、落实专家技术审查机制
进一步发挥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完善海沧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落实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
(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各街道)
八、建立定期评估监测预警机制
各街道加强对辖区内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日常监管,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及时了解、更新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
区文旅局、区建设与交通局每季度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每年11月份前,各街道向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提交当年度动态监测报告。跟踪监测中发现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各街道应组织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
九、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
区马指、各街道在组织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指定城建集团等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本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历史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完善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会同各街道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责任单位:各街道,海沧公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文旅局)
十、创新活化利用机制
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应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各街道负责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确保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活化利用。对利用文化遗产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加强业态引导与监督管理,避免破坏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主动引导和培育一批传承地方文化、发展特色产业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各街道)
十一、建立预警退出机制
各街道应加强对传统村落中的濒危文化遗产、濒危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实施抢救性修缮保护,建立“濒危名录”。对于已鉴定为危房或面临倒塌危险的文化遗产,各街道应及时采取应急性、临时性的加固抢救保护措施,并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对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各街道按照《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尽快组织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街道)
十二、落实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各街道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各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