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9-02-2009-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1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2-2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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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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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海沧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2.5”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海沧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清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关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不发生亡人和较大等级以上火灾事故。

  三、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OK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室内)。

  四、必查项目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或审批。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物设置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场所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自动启泵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出水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

  (四)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是否损坏、是否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五)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场所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

  (六)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OK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位并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填写是否属实。

  五、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八)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10日至218日)。各镇(街)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219日至228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三)排查整治31日至620日)。各镇(街)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对必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同时,要以区政府名义派出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621日至630日)。各镇(街)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区政府将于7月上旬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同时,加强整治信息沟通,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重拳整治。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于干扰、阻挠专项行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把握导向。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镇(街)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月15日、30日报海沧消防大队,并于6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区消防大队。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2.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三、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四、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五、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六、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九、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乡(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〇〇九年  

  

  附件2

  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面积

 

  安全出口总宽度(m

 

  安全出口数量(个)

 

  序号

       

  自查结果

  1

  办理证照是否齐全(工商营业执照、文化许可证、环保审批手续、消防审验及开业前检查、税务登记、治安报备等)

 

  2

  场所所在建筑名称、使用性质及其层数

 

  3

  营业核定人数

 

  4

  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沿疏散走道、墙面或主要疏散路线设置,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

 

  5

  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装修,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6

  防火门能否正常启、闭,闭门器是否完好。

 

  7

  利用手动按钮能否启动防火卷帘。

 

  8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有无锁闭现象

 

  9

  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是否有效。

 

  10

  消防泵能否正常启动,远距离启泵按钮能否启动消防泵。

 

  11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末端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12

  对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连接是否牢靠,水压是否正常,有无漏水现象。

 

  13

  能否通过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

 

  14

  消防事故广播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从背景音乐状态下能否强切至事故应急广播状态。

 

  15

  紧急情况下,能否及时将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16

  灭火器有无严重锈蚀、变形;压力指示器的指针是否指示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保险销、铅封(塑料带、线封)是否完好无损;如使用干粉灭火器,是否为ABC类干粉灭火器。

 

  17

  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后,是否立即转入应急状态,主电源恢复后,是否能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18

  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

 

  其它情况说明

 

  

  附件3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动员部署情况

  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领导批示()

  领导带队检查()

  政府召开会议()

  政府印发文件()

  出动检查组(个)

  出动检查人员(个)

  整治范围

  底数(个)

  检查数量(个)

  发现火灾隐患(处)

  整改火灾隐患(处)

  警告

  (人次)

  罚款

  (万元)

  责令

  三停

  ()

  取缔(家)

  行政

  拘留

  ()

  吊销营业执照()

  

  

  

  镇街

  

  镇街

  

  镇街

  公共娱乐场所

  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说明:1.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县(市、区)。

  2.各项数据填报累计数。

  3.每月15日、30日上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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