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9-02-2010-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6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6-23
  • 内容概述:关于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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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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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沧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推动各单位扎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防火墙”工程目标实现,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就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有关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编制消防规划

  (一)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

  责任部门: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消防大队

  (二)2010年底,区政府要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并于2011331日前报区人大常委会研究通过。

  责任部门:政府办、消防大队

  (三)东孚镇政府要在海沧区城乡消防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农村消防规划,并于2011930日前经镇人大常委会研究通过。

  责任部门:东孚镇政府

  (四)相关单位应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责任部门: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

  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一)20101031日前,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的方式、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部门:消防大队、综治办、各镇(街)

  (二)2011年起,区政府与各相关单位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部门:消防大队、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三)自2010年起,区政府组织对各职能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情况开展检查。

  责任部门:消防大队

  三、强化主体责任

  (一)海沧公安分局及海沧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责任。

  (四)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组织要落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任务。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

  (二)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及时报送消防大队。

  (三)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已成立的志愿消防队加强业务培训,配备、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海沧消防大队要配齐消防监督人员,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

  (五)海沧消防大队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在全区贯彻、落实。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科学制定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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