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9-02-2010-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10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10-08
- 内容概述:关于依托海沧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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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全区应急救援力量,理顺应急状态下的指挥调度,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09〕160号)精神,以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116号)的要求,决定依托海沧公安消防大队组建海沧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一、组织机构
海沧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构成及隶属关系与海沧公安消防大队编制、体制设置保持一致,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队长由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教导员由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担任。
区直各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快速投入、合理调度、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并采取定期会商、要情通报等形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指挥调度有效、应急救援及时。
二、任务与职责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日常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保障机制
区政府将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和公安部要求,及时配备应急救援物资,优化装备结构,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同时,根据管委会、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2010〕6号),从经费、装备、人员等各方面加大对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软、硬件建设投入,充分发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作用,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海沧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完成后,要迅速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海沧区“三新”建设提供安全和稳定保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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