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9-01-2011-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1〕8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9-2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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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面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1〕5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人:童心悦;联系电话:6059119,15805921106传 真:6059119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面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1〕5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消除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加工、维修企业车间或仓库等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基本实现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型“三合一”场所的经营部位与人员住宿场所分离;基本实现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的住宿与生产、经营有效分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由吴新奎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林江帆、区经贸局林国良、海沧公安分局卢学艺、海沧消防大队项志达、区工商局王斌等任副组长,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消防大队、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镇(街)、农(林)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沧消防大队,消防大队蔡立峰副大队长任主任,成员由各镇(街)、农(林)场、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组成。
各镇(街)、农(林)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区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1.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2.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二)整治重点
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下列四类场所:
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3.在商场(店铺)、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营型“三合一”场所;
4.设置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三)整治标准
1.凡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的,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凡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场(店铺)、市场、超市,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5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3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职责分工
(一)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三合一”整治工作,指导、部署、协调专项整治行动,适时组织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处理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整治验收。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街)、农(林)场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开展整治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国资委“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2.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整治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3.区安监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4.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渔业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5.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6.区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会同相关部门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进行查处。
8.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9.海沧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整治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负责区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
10.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的“三合一”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确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和标准,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工作的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整治标准、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场所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排查结束后,有关台帐要统一汇总至区“三合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隐患,要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使用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确保“三合一”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对整改面广、整改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整治标准。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认真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严格验收标准,坚持整改一个、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使用一个。对逾期不改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取缔。
(三)强化综合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整治工作建议,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商部门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三合一”场所,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依法查处和拆除。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宣传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整治情况,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予以曝光。要加强对经营业主、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技能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五)完善长效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公安、安监、建设、工商、城管执法、消防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安监、消防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将“三合一”场所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动态管理。
(六)及时总结反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在每个阶段结束3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的阶段工作情况报区“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2.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排查表
3.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台帐
附件1
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超过一层的,该场所内的室内楼梯必须封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室内楼梯无法封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室外疏散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
2.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生产、储存、经营的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二)对于底层为经营性场所,其它楼层为人员住宿的建筑,人员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必须与经营性场所完全分隔开,即住宿部分的疏散不应经过经营性场所,且当建筑的层数超过三层,人员住宿部分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当无法完全分隔,住宿部分人员须经过经营性场所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宿部分必须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当住宿人数不超过5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场所,可采取设置逃生窗,配置逃生梯、逃生缓降器或架设通往相邻建筑物的逃生通道等方式作为第二逃生出口;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三)疏散楼梯的宽度必须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四)员工宿舍的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外窗或阳台当必须设置金属栅栏时,设置的金属栅栏上应设置平开门,并在生产、经营时段保持开启状态。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上岗和新进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三)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内部的重点部位、区域和重点岗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封闭楼梯间)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4.内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到位、完整有效;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每月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3)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7)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每季度要组织对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更新相关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五)每季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三、从业人员消防素质要求
(一)懂得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的预防措施,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懂得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懂得疏散逃生的方法,会逃生自救,会引导疏散。
附件2
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台帐
排查(建档)单位:(章) 时间: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建筑层数及面积 |
住宿人数 |
整治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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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 审核人: 共 页第 页
附件3
海沧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厂房及仓库住人、经营场所住人)排查表
填表单位: 共 页第 页
场所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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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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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基本 情况 |
建筑基本情况: ①建筑 层; ②建筑使用性质 ; ③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④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是 、 否 ; ⑤安全出口 个;⑥配置灭火器材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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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人情况:(住宿人员两人以上的列入统计) ①住宿人员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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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当场清出租住人员( 人);□对出入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移交派出所查处;□移交区消防大队查处;□其他: |
排查人: 审核人: 时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