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1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2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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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完成修订,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各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设立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1.1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或局党委副职领导
成 员:区卫生局医政负责人
区卫生局公共卫生负责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海沧医院院长
长庚医院院长
东孚卫生院院长
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新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新阳医院院长
3.1.2领导小组职责:
3.1.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宣布实施本预案;
3.1.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急救工作;
3.1.2.3 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治资源,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的展开和后方医院的接收工作;
3.1.2.4 协调与区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组织医疗药品、器材、物资的供应和保障;
3.1.2.5 向区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人员伤亡和灾害发展趋势等情况。
3.1.2.6 定期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治的准备工作,完善各项医疗救治制度和实施方案。
3.2专家组
区卫生局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医疗卫生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海沧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东孚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民营医院。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在区政府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到达现场的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4.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所需人员与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一般事件(Ⅳ)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局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生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2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4.2.1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4.2.2遇有大批伤员时,坚持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实施现场急救、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
4.2.3各急救网络医院作为突发灾害事故危重病人的接收医院依据院前应急救援和院内应急医疗急救预案,开展救援、救治工作,不得拒诊、推诿或哄抢病人。
各急救网络医院的救护车,是突发灾害事故时现场医疗救援的基本力量,必须昼夜24小时应急值班,保持应急状态。
监护型救护车:用于急危重症伤员的现场和途中急救,车载医师、护士各1名,车载装备和药品完备,接到医疗救援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主动与指挥部取得联系。
普通救护车:车载装备和药品达标,用于一般伤员的处置和转运。
到达现场的救护车,要听从指挥部的指挥,在指定地点集合,依据分工迅速投入抢救。车载药品、车载设备标准详见附件1-2。
4.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收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生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救援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3.1 现场急救方案
4.3.1.1伤员的检伤和分类
遇有大批伤员时,为确保危重病人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连续有效的救护,现场救护必须坚持检伤和分类。
(1) 检伤分类:由受过分类训练、有检伤经验的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和医疗管理人员组成,实施对成批伤员的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按伤员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分为四类:
死亡 致死性伤害深昏迷、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心电图直线;
重度 危及呼吸、循环、意识者,如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心窒颤动等;
中度 伤情比重度要轻,只要短时间内得到及时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伤等;
轻度 血压、呼吸、脑搏等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一般挫伤、擦伤。
(2) 分类标志,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规定,用黑、红、黄、绿不同颜色分别代表死亡、重、中、轻四种不同伤情。伤员卡为5×3cm大小,置于伤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和采取相应措施(详见附件3)。
4.3.1.2 现场急救原则和流程
优先原则:先脱离险境后抢救、先救命后对症、先治重伤后治轻伤、先救病人后处置尸体。对生存希望不大的濒死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伤员的分流与后送原则
①伤员的分流原则:伤员生命恢复和稳定后,按分流原则送往各接收医院。伤员分流转送的原则为:
重度损伤:经现场急救(院前急救)、维持生命,送至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救治;中度损伤:经应急处理、对症救治,送至二级综合性医院救治;轻度损伤:一般处理后,可送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各门诊部、诊所进一步处理,或住所观察。遇有死亡病例,善后处理送到有关遗体存放点。
②伤员的后送原则
伤员后送必须以伤员的途中生命安全为前提。
安全原则:下列伤员必须经过现场有效急救后,在医护人员监护下送往医院:外出血经有效的止血;休克得到有效纠正;脊柱骨折经过固定;呼吸道梗阻,呼吸困难或窒息有效解除、明显缓解;严重血气胸经初步处理。
就近原则:按分流原则送病人到有救治能力的就近医院。
持续原则:后送途中坚持连续监护和抢救、不得中断。
交接原则:需向后送接收病人的医院提交完整的抢救记录。
4.3.1.3善后处理
各单位的急救人员,在应急救治指挥部宣布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才能撤离,并继续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做好伤员院间转送和特殊急救物品的运送工作;
(2)尸体处理:在核实死者姓名、年龄和死因后,根据指挥部安排及时送往指定存放点;
(3)遗物:现场病员遗留的物品,救护人员经清点后统一交有关部门人员处理;
(4)完成救治任务的当天,由各医院将现场救治《伤病员情况表》(附件4)汇总后,按报告制度书面上报领导小组。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报告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等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闽卫应急〔2005〕1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24号)、《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厦海政办〔2005〕47号)要求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生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卫生局。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局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应急技术方案。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控等机构与区卫生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区卫生局可依托有关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120 急救站) 。急救机构要坚持 24 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不少于2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要保证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4 物资储备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等的储备工作,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区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紧急医疗急救站或其他医疗单位支付医疗急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经贸部门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及时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和急需药品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