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1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2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修订,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3依法规范 措施果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早、小、严、实。
1.2.4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和部队、驻区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编制的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响应级别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实行四级分级应急响应管理。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可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鼠疫、肺炭疽发生,疫情有扩散的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区,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7)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区内,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在一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在一个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及以上,或出现20~30例,且有死亡病例出现;在一个设区市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区,并有扩散趋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及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及以上。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一个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在市内2个以上区发生霍乱流行,发病30例以内;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1周内在市内或1个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在市内或1个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发生在学校、幼托机构、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在一个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在一个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30例以内,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区)发生首例病人。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6)在一个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四个级别。
2.2.1 I级响应 发生跨设区市并有向周边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II级响应 发生跨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的态势,超出区级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设立设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启动设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决定启动II级响应的。
2.2.3 III级响应 发生区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设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机构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IV级响应 发生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1.1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3.1.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2 指挥部组成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台办、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区卫生局(爱卫办)、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区外侨办、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海沧公安分局、区工商局、海沧环保分局、市质监二分局、驻区部队。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3.1.1.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及驻区部队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区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区卫生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委台办、区外侨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涉台、涉侨事务,负责相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情报交流。
区经贸局(区交通局):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科技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海沧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劳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海沧环保分局:根据需要,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质监二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区工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发改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区文体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安监局:协助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市发出呼吁,同时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人武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驻区部队:组织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 日常指挥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区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组织修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交办工作。
各镇(街)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小组的职责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并给予中毒人员救治指导,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助、指导现场洗消。
3.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环境、水、医疗废弃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开展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控制以及事件的查处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和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4.2 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1.1 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2.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2.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2.2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在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
4.2.2.3 特别严重或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卫生局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2.3.1 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3.2 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2.3.3 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 预警
4.3.1 预测
区卫生局及其区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3.2 预警的级别、标准
4.3.2.1 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2.2 预警标准 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拟订预警级别标准,并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4.3.3 预警的方式、方法
4.3.3.1 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主要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
4.3.3.2 方法 内部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3.4 预警的发布程序
4.3.4.1 评估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参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的预警意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3.4.2 报告 区卫生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政府批准启动;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提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批准启动。
4.3.4.3 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卫生局予以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
4.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区卫生局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卫生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1.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1.2 适度响应 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5.1.3 渐进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4 区域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5.2.1 I、II、III级响应启动程序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I级、II级、III级响应事件→启动准备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向市卫生局报告,并请求增援。
5.2.2 IV级响应启动程序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IV级响应事件或市卫生局认定为IV级响应事件→启动准备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预案,必要时建议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强制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3.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组织对全区范围内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在上级部门授权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力量制订有关防控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有关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1)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2)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3)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要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跨区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3.6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四个级别。
5.4.1 I、II、III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在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5.4.2 IV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区卫生局协调区疾病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单位立即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取证、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初步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区政府接到区卫生局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5.4.3现场处置责任人
IV级响应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III级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I、II级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5.5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的镇(街)和区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报省、市政府批准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本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6.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6.2 终止程序
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IV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6.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6.2 保持
区人民政府以及区卫生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励
区人劳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根据责任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反省、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
6.5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组织保障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区政府和镇(街)应分别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7.2 技术保障
7.2.1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区卫生局要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门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2.2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定期培训和实地演练,建立考核制度。
7.2.3 常规监测
充分发挥三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7.2.4 医疗救治网络
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7.2.5 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区需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2.6交流
积极开展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7.3 后勤保障
7.3.1物资储备
区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7.3.2经费保障
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4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附 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饮用水污染是指因化学毒物或致病性微生物等造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或生活饮用水水质变化并可能引发介水传染病或中毒的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警告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第一时间是指在事件发生的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9.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