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1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2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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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修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及早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全区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厦门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涉及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强监测
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预警,动态管理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特征、疫情变化等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分级采取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以达到科学、规范、有效、适度的预防控制效果。由市、区卫生局根据疫情状况发布预警等级。
三级(黄色警戒):我国国内已有人间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未发生人间病例也未发现动物疫情。
二级(橙色警戒):本省或本市已检出动物疫情;或周边地区人间疫情骤增,本省或本市出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明显增加。
一级(红色警戒):动物间疫情在本省或本市出现暴发流行;或出现零星的确认甲型H1N1流感病例。
(三)及时反应,快速处置
及时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对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相关场所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做到及时、有序、快速、高效。
(四)条块结合,属地负责
进入三级警戒时,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部署和落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进入二级警戒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及疫情控制工作。进入一级警戒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区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区政府主要领导具体抓,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及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区处置甲型H1N1流感的领导机构,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是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其日常协调机构。
二、区卫生部门的职责
区卫生局要在区委、区政府及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分工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调整工作部署。区卫生局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要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诊断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送检、现场卫生处置等工作,依法加强食品、饮用水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一旦出现疫情,迅速组织应急队伍有效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和实施预防控制的各项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疫区应急处置等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要成立本院甲型H1N1流感救治专家组,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收治、隔离和诊断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间猪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及驻区部队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甲型H1N1流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区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做好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的车辆保障。
区农林水利局:要加强对集中养猪场的监管工作,及时制定应急实施预案,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加强对本区养猪场、定点屠宰场等场所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负责甲型H1N1流感有关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必要的生猪检疫和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应急处理措施。
区委宣传部:要按照科学、客观、适度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我区相关部门开展防范疫情的有关情况,要宣传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避免市民出现恐慌。
区外侨办:要做好我区人员前往疫区的警示工作;负责协助辖区外籍人员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工作;协助市、区相关部门为境外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区经贸局:负责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外地进入我区猪肉制品的监管,严防病害猪肉上市;负责医药物质的储备和调度,一旦疫情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所需的防治药品、防护用品和消杀药械;负责管理全区公路、水路部门及相关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疫情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区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
区文体局:配合做好游客的健康教育,要根据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发布旅行卫生安全提示,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协助卫生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做好日常预防消毒工作。
区人劳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区财政局:按规定编制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预算。
海沧环保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督查,强化对辖区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进行巡查和排查,一旦发现丢弃死猪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加大对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水质的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区工商局: 加强对外地进入我区猪肉制品的监管,严防病害猪肉上市;负责打击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生猪私宰的有关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按规定向卫生部门做好可疑人员的交接,送指定医院进行排查和治疗;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采取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消毒处理措施。
公安部门:要防范别有用心人员发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处理和打击借机造谣惑众、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的行为。协助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疏导交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不配合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协助调拨。
各镇(街)、村(居):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报告、确认与解除
一、监测点
监测点的选择、监测内容与方法、监测标本采集与送检等相关要求按《卫生部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试行)》执行。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作为全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哨点。各哨点医院做好发热病人,特别是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的排查工作,并做好登记,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二、疫情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接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
如果我市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且我区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须以区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疫情确认
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须经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不能排除的病例须经省级专家小组初步确诊后,报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辖区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无权确认。
四、疫情解除
须经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专家小组对疫情防控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在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后,由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本区无权批准解除疫情。
第四部分 综合防治措施
一、医疗救治
市卫生局指定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定点医院,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作为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定点医院要立即派医护人员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卫生局指定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负责疑似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
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院要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
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院要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直接接触患者或采集标本时可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级防护标准着装。
二、调查处理
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要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级防护标准着装。
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应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搜索疑似病例,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的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暴露因素的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或疫区范围,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必要时由上级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
三、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猪肉和内脏,接触猪等家畜后要彻底洗手,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并有效疏导和缓解社会公众的心理压力。
四、卫生监督
加强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力度,监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卫生学处置过程,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五、爱国卫生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积极消灭四害工作。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外环境的消毒工作。
第五部分 疫情公布与通报
一、信息收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人间、动物间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并主动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人间、动物间感染猪流感疫情动态。
二、信息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收集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做专题分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对策和防控建议意见,报区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区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根据疫情的流行特征及发展动态、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区疫情进行分级,确定警戒级别,安排部署全区的防治工作。
三、疫情发布
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由国家卫生部负责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通报和发布相关疫情信息。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甲型H1N1流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做好甲型H1N1流感突发疫情的应急预防药物、疫苗、治疗和抢救药械、消毒药械、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保障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奖励
对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责任
对在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根据责任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反省、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
六、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49号)同时废止。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修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及早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全区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厦门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涉及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强监测
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预警,动态管理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特征、疫情变化等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分级采取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以达到科学、规范、有效、适度的预防控制效果。由市、区卫生局根据疫情状况发布预警等级。
三级(黄色警戒):我国国内已有人间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未发生人间病例也未发现动物疫情。
二级(橙色警戒):本省或本市已检出动物疫情;或周边地区人间疫情骤增,本省或本市出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明显增加。
一级(红色警戒):动物间疫情在本省或本市出现暴发流行;或出现零星的确认甲型H1N1流感病例。
(三)及时反应,快速处置
及时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对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相关场所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做到及时、有序、快速、高效。
(四)条块结合,属地负责
进入三级警戒时,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部署和落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进入二级警戒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及疫情控制工作。进入一级警戒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区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区政府主要领导具体抓,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治措施及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区处置甲型H1N1流感的领导机构,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是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其日常协调机构。
二、区卫生部门的职责
区卫生局要在区委、区政府及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分工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调整工作部署。区卫生局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要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诊断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送检、现场卫生处置等工作,依法加强食品、饮用水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一旦出现疫情,迅速组织应急队伍有效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和实施预防控制的各项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疫区应急处置等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要成立本院甲型H1N1流感救治专家组,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收治、隔离和诊断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间猪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及驻区部队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甲型H1N1流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区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做好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的车辆保障。
区农林水利局:要加强对集中养猪场的监管工作,及时制定应急实施预案,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加强对本区养猪场、定点屠宰场等场所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负责甲型H1N1流感有关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必要的生猪检疫和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应急处理措施。
区委宣传部:要按照科学、客观、适度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我区相关部门开展防范疫情的有关情况,要宣传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避免市民出现恐慌。
区外侨办:要做好我区人员前往疫区的警示工作;负责协助辖区外籍人员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工作;协助市、区相关部门为境外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区经贸局:负责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外地进入我区猪肉制品的监管,严防病害猪肉上市;负责医药物质的储备和调度,一旦疫情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所需的防治药品、防护用品和消杀药械;负责管理全区公路、水路部门及相关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疫情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区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
区文体局:配合做好游客的健康教育,要根据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发布旅行卫生安全提示,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协助卫生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做好日常预防消毒工作。
区人劳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区财政局:按规定编制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预算。
海沧环保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督查,强化对辖区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进行巡查和排查,一旦发现丢弃死猪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加大对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水质的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区工商局: 加强对外地进入我区猪肉制品的监管,严防病害猪肉上市;负责打击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生猪私宰的有关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按规定向卫生部门做好可疑人员的交接,送指定医院进行排查和治疗;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采取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消毒处理措施。
公安部门:要防范别有用心人员发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处理和打击借机造谣惑众、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的行为。协助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疏导交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不配合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协助调拨。
各镇(街)、村(居):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报告、确认与解除
一、监测点
监测点的选择、监测内容与方法、监测标本采集与送检等相关要求按《卫生部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试行)》执行。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作为全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哨点。各哨点医院做好发热病人,特别是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的排查工作,并做好登记,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二、疫情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接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
如果我市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且我区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须以区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疫情确认
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须经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不能排除的病例须经省级专家小组初步确诊后,报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辖区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无权确认。
四、疫情解除
须经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专家小组对疫情防控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在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后,由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本区无权批准解除疫情。
第四部分 综合防治措施
一、医疗救治
市卫生局指定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定点医院,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作为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定点医院要立即派医护人员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卫生局指定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负责疑似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
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院要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
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院要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直接接触患者或采集标本时可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级防护标准着装。
二、调查处理
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要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级防护标准着装。
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应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搜索疑似病例,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的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暴露因素的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或疫区范围,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必要时由上级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
三、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猪肉和内脏,接触猪等家畜后要彻底洗手,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并有效疏导和缓解社会公众的心理压力。
四、卫生监督
加强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力度,监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卫生学处置过程,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五、爱国卫生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积极消灭四害工作。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外环境的消毒工作。
第五部分 疫情公布与通报
一、信息收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人间、动物间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并主动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人间、动物间感染猪流感疫情动态。
二、信息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收集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做专题分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对策和防控建议意见,报区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区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根据疫情的流行特征及发展动态、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区疫情进行分级,确定警戒级别,安排部署全区的防治工作。
三、疫情发布
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由国家卫生部负责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通报和发布相关疫情信息。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甲型H1N1流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做好甲型H1N1流感突发疫情的应急预防药物、疫苗、治疗和抢救药械、消毒药械、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保障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奖励
对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责任
对在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根据责任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反省、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
六、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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