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2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3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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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完成修订,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9日
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与报告
3.2应急响应
3.3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4.2事件调查和处理
5.监督管理
6.职责分工
7.责任追究
8.附则
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渡口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水上渡运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渡口水域和陆域范围内一次发生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的与渡运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渡运过程中,出现危及1人及以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因恶劣天气或人为因素发生渡船碰撞、沉没、失控等险情,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责任死人事故。
1.4工作原则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国家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并举,保证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实施。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渡口所在区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海沧公安分局等部门以及海沧海事局和渡口所在区域分管领导组成。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与报告
渡口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通讯(联络)方法向相关各村(居)委会、经营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居)委会、经营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在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救援的同时,应快速将情况按规定时限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海沧海事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海沧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转报区总值班室,同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发现场或村(居)委会、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海沧海事局电话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具体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6小时内要进行续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第一次电话简要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分别将2小时和6小时内的书面报告情况报送指挥部有关领导;同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3.2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和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立即启动区和镇两级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信息报送组、现场保卫组和事故处理组,各组组长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组织现场救治和伤员转移、收集和报告信息,做好现场秩序维护,防止事态扩大。
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帮助指导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救援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区指挥部可以根据势态发展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抽调公安人员实行现场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也可视情况向相邻水域市、区有关部门寻求协助和支援。
3.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2事件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事件调查工作。
调查部门应查明事件原因,对事件性质和责任做出认定。调查工作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天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作出相应处理。
调查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事故整改“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教训,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区指挥部要认真做好督查整改工作。
5.监督管理
区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辖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6.职责分工
(一)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发生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预案,并负责全面部署、指挥决策和督查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成员单位应急装备和人员的日常准备情况;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具体落实、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负责指挥部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公布和联络工作。
(三)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建立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负责第一时间应急救援;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搜救的运输资源组织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系统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协助提供肇事渡船和航道信息技术数据。
(五)区安监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海沧公安分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八)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九)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十一)海沧海事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十二)区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7.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件1
海沧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