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2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委文明办 发布时间:2014-04-02 15:30
分享: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已完成修订,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097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

  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四年三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机构和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应急处置队伍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

  4.2 速报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

  7.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7.3 宣传与培训

  7.4 信息发布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奖惩与分工责任

  9.1 奖励

  9.2 职责分工

  9.3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1 附件

     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照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警三支队、区民政局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教育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供电局、海警三支队区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安监局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

  2)贯彻上级防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决定有关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4督促、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5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5)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2)区发改局:负责重要抢险救灾建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区经贸局: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所在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灾情的进一步发展;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5)区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人员,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等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并指导、监督使用。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发生传染疾病;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督,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8)区民政局: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妥善转移安置灾民和做好灾民生活救济。

  9)区建设局: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其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10)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受损的水利工程的抢险加固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

  11)区教育局: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12)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防灾、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播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宣传报道经有关部门审定的灾情、险情和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等

  13)区供电局: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采取措施保证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的工作用电。

  14)武警支队、消防官兵、及相关驻区部队:根据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15)区消防大队:组织力量抢险救灾。

  16)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游客的避险、救助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排险;作出暂时关闭景区(点)的决定。

  17)区安监局:组织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与矿山生产有关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2.4 应急处置队伍

  2.4.1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实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可组织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组成的若干小组负责抢险救援、灾情调查、医疗、安置、治安等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消防大队海警三支队公安和经贸、建设、农林水利、供电等部门的有关专业队伍组成,抢救被压埋等受灾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以及抢修交通、供水、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

  2)灾情调查组

  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牵头,会同建设、农林水利经贸等单位,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理对策和措施。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由卫生局牵头,负责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4)生活安置组

  由民政局牵头,协助各级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

  5)治安保障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应急抢险队伍,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及财产等救助工作。离城镇较远,交通不便、地质灾害较多的行政村,要成立以村委会成员、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基层抢险救灾小组,及时抢险救灾。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3 地质灾害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

  4.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所在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对年度的地质灾害态势进行预测,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1.2地质灾害警示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点(区)并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警示居民、过往行人与车辆注意安全。

  4.1.3监测、巡查

  区级要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防范范围。

  有地质灾害隐患的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所在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监测质量;要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广泛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

  各级在建工程、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公路、铁路、学校、旅游区等的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4.1.4“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由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街镇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4.1.5 值班

  汛期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逢台风暴雨时,应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加强值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1.6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工作预案》规定:汛期为每年41日至1031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气象局负责,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街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街镇、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工作和随时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2 速报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部门要在30分钟内核定灾情,书面报区政府值班室、区“两办”和相关领导。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2.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4.2.2 速报时限

  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分别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1小时内速报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分别接到中型、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2.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灾情和险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国土资源海沧分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请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省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等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国土资源海沧分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请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抢险救助,进行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等;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立即将险情和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等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国土资源海沧分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请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先期处置,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5.4.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4.2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做好防灾工作),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济物资调配、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抢险救灾队伍、街镇、村(居)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7.2 救灾资金及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财政部门要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发生地质灾害的排险、救灾等。

  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修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对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进行防灾救灾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海沧分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

  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奖惩与分工责任

  9.1 奖励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地质灾害监测有效,灾情预报及时准确,并避免人员死亡、社会影响显著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9.2  职责分工

  9.2.1附表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工一览表

 

  9.2.2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急工作要求:

  1)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或者发生人员死亡、失踪小型地质灾害时,所在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边远山区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人员受伤或者房屋严重倒塌或者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时,所在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边远山区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财产损失的其它小型地质灾害时,所在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边远山区应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小规模房前屋后崩塌、滑坡且未造成财产损失的时,所在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由于山洪、塌方等原因导致道路中断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道路修通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险、灾情十分紧急的,应设法(如徒步)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专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并密切关注降雨动态及时部署抗灾工作和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9.3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造成后果的;未及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听从指挥,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流程图

  2.海沧区突发地质灾害工作流程图

 

 

附件: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