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9-03-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2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08
- 内容概述: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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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区直部门、各街镇:
2014年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支持法院系统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认真抓好学习。
各部门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与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在今年4月中旬前组织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或者专题讨论;各执法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区政府法制办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参加省法制办于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的依法行政工作培训班,努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重点工作。
一是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快推进省、市人民政府2014年工作重点中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出台政策等重点工作,更加注重在转变政府职能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执法责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个单位进一步梳理行政权力,在今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二是全面落实《厦门市海沧区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各牵头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前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抓紧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三、依法民主决策。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闽政〔2013〕48号)、《海沧区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厦海政〔2012〕155号)的程序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出台规范性文件均需经法制机构合法性把关,确保行政行为的源头合法,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年内,区政府选择1件以上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依法公开决策过程和实施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互动机制。
要全面落实省政府与省法院《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纪要》。区政府法制办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组织开展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及检察监督联席会议,邀请区直执法部门及驻区执法部门,就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与配合及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等相关实务进行交流互动,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调配合,有效减少、化解行政争议。
五、严格依法应诉。
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在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中严格执行三个不准:不准不答辩或不提供证据,不准不出庭,不准只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做到三个必须:每年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出庭、法院提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须出庭、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出庭。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以及法院的司法建议,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整改、及时反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要纳入绩效评估。
六、优化法治环境。
一是各部门要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准则,坚持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妥善处理各类行政争议,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借各种理由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区政府法制办要联合区司法局组织部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稳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增强全民尊法守法的法治理念,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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