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2-2014-008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3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5-19
- 内容概述:印发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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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4月1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11〕3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和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区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提高我区防洪、防台风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保障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等制订。
1.3 汛期确定
根据海沧区暴雨洪水及台风影响的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2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台风、暴雨、洪水灾害和台风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挂靠在区农林水利局。
指挥机构如下: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防汛抗旱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街道办、新阳街道办、东孚镇政府、海沧工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公路分局、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电信分局、海警三支队、海沧消防大队、海沧交警大队、武警三大队、海沧农场、第一农场、天竺山林场、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旅集团。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各街镇、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每年汛期前,各街镇、场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2.2 指挥机构职责(详见附件)
2.2.1 区指挥部职责
2.2.2 区防汛办职责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区防汛办将气象台、海洋预报台发布的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等预测信息及时传达到区指挥部。
3.1.2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应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区建设局、区经贸局、区农林水利局、海沧公路分局、城建集团等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以及低洼地带、闸坝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区指挥部。
3.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街镇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预防行动
3.2.1 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检查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
3.2.2 汛期前,各街镇、场、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
3.2.3 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
3.3 预案准备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小(Ⅰ)型以上水库应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开展预案演练。
4 信息发布
4.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4.2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学校停课、景区关闭、海沧大桥交通管制、地面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及时提醒广大居民合理安排出行。
4.3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相关单位立即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将灾情上报区指挥部。
4.4 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区指挥部认定后统一发布。
5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区指挥部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台风应急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6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或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5.1 Ⅳ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区,市防汛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5.1.1 区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部领导。
5.1.2 区防汛办根据市防汛办发出的“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5.1.3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1.4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风暴潮预测预报,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5.2 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汛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5.2.1 区指挥部及时将市防指发出的“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将台风消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
5.2.2 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农林水利、气象、建设、交通、旅游、国土等部门和各街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5.2.3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船只回港避风指令,区指挥部通知并督查各街镇、场和经贸局落实好渔船、客船进港避风工作。
5.2.4 各成员单位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地、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悬挂广告牌、临时工棚、电力设施、校舍等,每日19时30分前将当日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5.2.5 必要时,区指挥部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对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 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台风未来24~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5.3.1 区指挥部及时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
5.3.2 区指挥部总指挥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在各自单位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3.3 区指挥部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5.3.4 各成员单位组织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5.3.5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时发布有关码头关闭、工地停工、船只回港、公交停运、学校停课等通知。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进港避风船只数量、转移上岸人数。
5.3.6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区指挥部研究部署我区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各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滚动上报转移情况。
5.3.7 根据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指挥部组织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5.3.8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海沧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5.3.9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
5.3.10 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相关领导,深入各街镇、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各街镇、场、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5.3.11 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4 Ⅰ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5.4.1 区指挥部及时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提出进一步的防御部署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4.2 区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5.4.3 区指挥部召开区政府办、农林水利、气象、交通、建设、国土、文体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区主要领导。
5.4.4 区指挥部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区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4.5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关于限制交通、电力管制、人员撤离等相关指令,认真抓好落实,并滚动上报落实情况。
5.4.6 根据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指挥部再次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5.4.7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海沧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5.4.8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
5.4.9 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相关领导深入各街镇、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4.10 必要时,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4.11 情况严重时,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实行停止上班(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5 应急响应结束
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
5.5.1 区指挥部及时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宣布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同时,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应急响应。建设、国土、各街镇、场等单位要继续加强工地、易滑坡地带、危房、低洼地带等部位的巡查,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5.5.2 区指挥部发出解除交通管制、景点关闭和恢复海上作业等指令,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5.5.3 各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和各街镇、场要按区指挥部统一要求,把防台风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安置工作上来,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5.5.4 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抓好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5.5.5 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5.5.6 区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抗灾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抗灾救灾宣传工作。
6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工作分为Ⅲ级、Ⅱ级、Ⅰ级,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6.1 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50~80毫米),市防汛办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1.1 区防汛办及时将暴雨警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
6.1.2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了解掌握水库、水闸、堤坝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
6.1.3 气象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降雨发展趋势。
6.2 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80~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2.1 区指挥部召开会商会,认真分析暴雨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的“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6.2.2 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区农林水利局、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经贸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等单位和各街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19时30分前将当日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2.3 根据降雨趋势及海洋潮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各街镇、场及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要按照区指挥部通知,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6.2.4 根据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区指挥部研究制订我区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6.2.5 实测1小时降雨达30毫米,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加强对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排水管网、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公安、交警等部门增派警力加强路面巡逻防控,当路面积水影响车辆通行,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散工作;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6.2.6 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达到30厘米,交通、公路、市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关闭,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6.3 Ⅰ级应急响应
气象台发布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警报(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明显受灾或较大范围实测2小时降雨超过50毫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3.1 区指挥部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的“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3.2 区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6.3.3 区指挥部召开区政府办、农林水利、气象、建设、交通、国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6.3.4 区指挥部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区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2.5 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中。
6.3.6 气象台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6.3.7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要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各街镇、场及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要按照区指挥部通知,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6.3.8 根据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区指挥部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6.3.9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6.3.10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暴雨警报、指挥部通知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御暴雨工作动态。
6.4 应急响应结束
气象台预报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
6.4.1 区指挥部转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建设、国土、各街镇、场等单位要继续加强工地、易滑坡地带、危房、低洼地带等部位的巡查,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6.4.2 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 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市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4.3 各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和各街镇、场要按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安置工作上来,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6.4.4 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抓好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6.4.5 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4.6 区国土、建设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山体、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4.7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区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区指挥部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海事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武装部、海警三支队、武警三大队、海沧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各街镇、场、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旅游投资集团组建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承担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7.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3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2.5 物资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质,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8.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街镇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8.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8.3 演练
8.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3.3 每2~3年举行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防洪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10 附则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2.2.1.1 统一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宣布全区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区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2.2.1.2 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全区水雨情通告。
2.2.1.3 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应急措施。
2.2.1.4 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街镇、场、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2.2 区防汛办职责
2.2.2.1 及时掌握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对外发布灾情统计报告。
2.2.2.2 提出防洪防台风意见,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区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措施的落实。
2.2.2.3 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2.2.2.4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武装部:根据区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本辖区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做好防汛抗旱指挥工作,并按程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调配和提供应急交通工具;负责组建抢险分队,并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洪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自救工作。负责联系交管部门,确保人员、物资的运送通畅。负责做好台风期间海上客船的回港避风工作并实施监督。
区建设局:组织、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全区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区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组织全区建筑工地停工并实施监督;及时统计建筑工地等人员转移情况并报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排水、排涝等工作。
区发改局:指导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应急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学生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特别是在防台风期间,及时组织、督查各学校做好校舍的维修、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区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落实防洪防台风责任制情况,查处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和事。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查灾、报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上报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灾款物的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妥善安置灾民生活,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指挥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的应急经费,与区农林水利局共同向上级争取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防洪防台风抢险应急方案;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指导各街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指挥部;做好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台开展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提供给区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监督各旅游景区(点)及相关旅游企业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防台风期间,负责提出景点关闭的建议,报区指挥部同意后监督实施。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防病、治病及防疫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防台风期间,做好城市违章搭盖、沿街广告招牌的整治和消除隐患工作,组建应急抢险分队。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各街镇、场:成立辖区防洪防台风指挥部(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防洪防台风预案,接受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建辖区应急抢险分队,调动和指挥本辖区各界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本辖区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地带(危房、地势低洼、内涝地)居民及物资的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辖区内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和渔船鱼排人员上岸撤离工作;街镇、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利设施的巡查,及时疏通排洪渠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区工商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组织、监督业主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调指导房屋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督促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至区指挥部。
海沧公路分局:做好防洪防台风期间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区防汛重要成员单位的工作用电。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
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做好汛期自来水供应保障工作,及时抢修水务、水毁工程。
海沧电信分局: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防洪防台风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通讯问题。
海警三支队:组建海上抢险队伍,及时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转移海上作业人员。
海沧消防大队: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海沧交警大队: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期间交通疏导和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根据区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
武警三大队:组建抢险队伍,及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海投集团、城建集团和海旅集团:负责督查本公司代建工程、施工项目及时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负责港区和城区排洪设施的安全与减灾工作,以及灾后道路绿化整复工作;海投集团还应负责保税港区内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