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4-00-2015-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5〕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2-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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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2-0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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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各部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31

  厦门市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机构及职责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2.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4 街镇、农(林)场森林防火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4.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区级层面应对的主要工作

    5.4 街镇、农(林)场层面应对的主要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给养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7.5 储备物资保障

  8.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以强化应急管理基础和提高森林火灾应对处置能力为重点,有效提高我区处置森林火灾能力,规范处置行为,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实施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有关法律及法规、《厦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发生森林火灾的紧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区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指挥、军地联动、安全扑救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机构及职责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林水利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武装部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文体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森林公安派出所,区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区气象局,东孚镇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新阳街道办事处,海警三支队,海沧消防大队,厦门武警三大队,海沧城建集团,海沧旅游投资集团天竺山林场,海沧农场,第一农场。

  主要职责: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长或一名副指挥长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火场指挥;设立扑火现场指挥部,科学调度,协调指挥,调集驻区部队支援火灾扑救;当发生县(市、区)际森林火灾时,视情与兄弟县(市、区)实施现场联合指挥;对外发布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等。

  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在区农林水利局,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协助区森防指领导做好综合调度、了解掌握火情信息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依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联系新闻单位,宣传防火戒严令、防火的法律法规,准确报道火情。

  2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做好火灾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3区经贸局: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道路,按照区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工作。

  4区建设局:负责联络供电部门,视情况处理供电或切断电源;联络电信部门保证通信畅通。

  5区发改局:审核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下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为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提供专项补助,并监督经费使用。

  7)区农林水利局: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负责辖区防火林带、防火道路的规划建设;组织各扑火应急队伍的火灾扑救演练;准备和调度扑火物资;联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严惩肇事者。

  8)区武装部:根据区森防指领导要求,负责联络民兵参与火灾扑救。

  9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当森林火情威胁到校区安全时,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在校人员。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小分队赶赴火灾现场,设立临时救护点,救治受伤人员。

  11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灾民转移及临时安置,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落实因救灾导致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12)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控可能危及的重大危险源,指导隐患排查,实施应急救援。

  13)区文体局:负责督导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当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危及安全时,果断封闭景区,禁止游客进入,安全疏散游客。

  14)海沧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加强火灾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交警部门维持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15区气象局:定期提供、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信息,提供实时火场气象服务,视天气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6海沧森林公安派出所: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侦破案件。

  17)区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海沧森林公安派出所查处违章用火及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

  18)街镇、农(林)场:全面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善后等各项工作。

  19海沧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调集力量投入森林火灾扑救,重点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居民点或其他重要目标。

  20海警三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调集力量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21)厦门武警三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调集力量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22)海沧城建集团:负责林相改造施工的森林防火安全;发生火灾后,组织人员、装备实施火灾扑救。

  23海沧旅游投资集团:负责所辖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

  2.4 街镇、农(林)场森林防火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街镇、农(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5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规定

  3.2 预警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根据市防火办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编制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公开发布,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人员。各有关媒体应予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晴好天气已连续3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延续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仍无有效降水迹象。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持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日温差在715℃、空气相对湿度最低在75%60%、风力在3级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仍无有效降水。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好,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仍为晴天,其间有重大节日或活动,进山入林人数可能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接收市森防指发布的黄色预警通知,通过市防火办信息平台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农林水利局领导、干部职工、街镇、农(林)场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员及护林员等。区森防指酌情将黄色预警信息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区森防指组织主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区防火办酌情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3)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加大巡查力度,查禁野外违章用火行为。护林员全员上岗,启动护林哨卡,视情延长护林时间至天色昏暗。

  4)各级森防指在省、市、区发布书面高森林火险预警时应有一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防火办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森林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人员在岗在位,检查并补充灭火机具,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晴好天气已连续3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日温差在1520℃、空气相对湿度最低在60%55%、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仍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其间有重大节日或活动,预计进山入林人数陡增。

  5)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6)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或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各种媒体,迅速向社会发布。

  2)执行市政府或市森防指发布的林区野外禁火令。

  3)各级防火办及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及时收集并报告本区域防范动态。

  4)区农林水利局分管领导、防火办负责人、各街镇、农(林)场一位主要领导在岗在位。

  5)各级政府迅速部署高森林火险期防范工作,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区域督查,促进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6)气象部门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区森防指。

  7)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责任单位抽调力量进村入户,宣传森林防火,落实火源管控措施。

  8)森林消防队伍进入高度戒备状态。专业队伍集结待命,半专业队伍在位待命,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查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性能及储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连续3天将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连续5天将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日温差在20℃以上、空气相对湿度最低在55%以下、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仍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其间有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数陡增。

  5)省、市森防指发布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6)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或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各种渠道,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执行市政府或市森防指发布的林区野外禁火令。

  3)各级防火办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制度。

  4)各级森防指指挥长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5)组织动员街镇、农(林)场、森林公安和护林员,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重点成员单位,深入责任片区督查,促进防火扑火措施落实。

  6)森林防火远程电子监测系统全面监测,增派护林员,增设护林哨卡(护林点),查禁进山火种。

  7)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专业队伍集中食宿,集结待命,半专业队员在岗在位,应急物资储备充足。提前通报辖区协防军警单位,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应急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3.4.2 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书面总结报送上级森防指。

  3.4.3 奖励和处罚

  对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间各项响应工作落实、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扬。

  对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4 信息报告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防指、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厦府办〔2013166号)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本级及上一级政府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向受到火灾威胁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防指通报灾情。

  4.1 区森林防火值班室监测到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火情发生地森林防火值班室通报,同时向带班领导、区防火办主任(农林水利局分管领导)报告,并保持与火情发生地森林防火值班室和火场的通讯联系,了解火场实时动态。区防火办酌情向农林水利局主要领导报告,一旦预测情况危急,值班室值班干部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

  4.2 接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区防火办应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天竺山林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防火办报告。

  4.3 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各级防火办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火办。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政府应于24小时内正式行文上报市森防指。

  4.4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级政府及其森防指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区森防指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防火办和区政府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一经发生,各街镇、农(林)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先行负责指挥扑救,确保火灾“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街镇、农(林)场直接指挥扑救;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防指应立即组织扑救,各级相关领导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街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农(林)场主要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扑救;火灾发生2小时内未扑灭的,区森防指领导应到达现场指挥扑救。

  5.2.1 扑救火灾

  扑救力量的组织应注意统一指挥、专群结合、就近调动、按梯次进入火场开展扑救。第一梯队的召集由各负责单位召集并立即投入扑救工作;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的召集应根据火情发展由区森防指领导决定。扑火过程以人员安全为前提,不得动员无扑救森林火灾经验的人员,特别是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参加一线扑救工作。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居)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街镇、农(林)场半专业队伍(由属地单位负责召集),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区防火办负责召集),海沧消防大队(接收“110”指挥中心指令)。

  第二梯队为厦门武警三大队,海警三支队,邻近街镇应急分队,其他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城建集团保障队伍(区森防指负责召集),民兵(区武装部负责召集)。

  第三梯队为武警漳州森林大队,驻厦部队。

  调动驻厦部队由市、区政府商请,调动武警漳州森林大队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申请。商请时要向驻厦部队和武警漳州森林大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组织实施。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林区居民生命安全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序组织人员疏散。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保障群众生活和医疗需求。

  5.2.3 救治伤员 

  视情组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转移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

  5.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抚恤政策。

  5.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高压输电线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突击开设隔离带,或集中大型灭火机具投入灭火,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维护,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落实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

  5.2.8 火场清理及看守

  明火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清除余火,沿火场边缘清理出安全宽度的隔离带。现场指挥部指定火灾发生地街镇、农(林)场1名领导总负责,落实火场看守,调集足够人员,划定责任区域,严密监视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看守时间要保证5小时以上,以确认无复燃可能为标准。火场看守负责人及电话由街镇、农(林)场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转报市防火办备案。

  5.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排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各参战单位清点人数,经现场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撤离。

  5.3 区级层面应对的主要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组织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等三个响应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等级。

  5.3.1 Ⅲ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区防火办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调动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前往核查并支援火灾扑救;通知火灾发生地防火办召集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核查并作处理。

  5.3.2 Ⅱ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经确认发生森林火灾并初判有可能蔓延的森林火灾;

  2)明火燃烧1小时还未扑灭或者初判燃烧面积超过1亩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区森防指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街镇、农(林)场立即组织村(居)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半专业队伍实施扑救;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做好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2)区防火办跟踪火情信息,随时向区森防指领导报告最新情况;根据规定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值班室及市防火办。

  3)区森防指领导按照规定赶赴火场,在第一梯队扑火队伍扑救的基础上,视情组织协调第二梯队扑火队伍实施扑救。

  4)区森防指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事项。

  5)Ⅱ级响应启动后各类扑火队伍的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地的街镇、农(林)场负责。

  5.3.3 Ⅰ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明火持续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天竺山林场明火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或重要目标遭到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区森防指组织协调第二梯队扑火队伍实施扑救,视情组织协调第三梯队扑火队伍实施扑救。

  2)区森防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及领导指示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3)区森防指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事项。

  4)Ⅰ级响应启动后各类扑火队伍的后勤保障由区政府办负责。

  5.4 街镇、农(林)场层面应对的主要工作

  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街镇、农(林)场扑火预案。

  1)立即向区防火办报告情况;

  2)立即组织村(居)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半专业队伍实施扑救;

  3)指派专门人员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置火灾现场引导牌;

  4)对参与扑火的各类队伍合理分工,根据需要成立火灾扑救队伍、引导队伍、物资运输队伍、后勤保障队伍等;

  5)负责火场清理及看守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灾后,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火灾案件侦查与调查,查找起火原因、肇事者,测算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核实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形成火灾情况报告报区政府和市森防指;区政府应当根据责任结果,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防指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森防指上报处置情况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森防指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属于区政府及区森防指、区农林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本级、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兼职或专职护林员,加强森林日常巡护,防止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1.2 扑火队伍保障

  1)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区农林水利局组建,主要承担预防、扑救森林火灾任务。队伍人员稳定,装备齐全,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反应快速,接受扑火任务后,10分钟内集结出动,出勤率不低于90%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街镇、农(林)场组建,主要承担森林火灾快速扑救任务,并辅助预防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业训练时间,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备较好的扑火技能和装备。高森林火险期间就地待命,接受扑火任务后,30分钟内集结出动,出勤率高于80%

  3)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解放军、武警等组成,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要求快速出动。

  4)群众森林消防队。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村(居)青壮年组成,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快速扑救森林火灾、向导、输送物资、后勤保障、火场清理和看守等任务。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现场通信畅通。

  7.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采购,统一供应。

  7.4 扑火物资保障

  区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备森林消防水车一台,装备高级消防水泵2台以上、风力灭火机5台、油锯2台以上,灭火水枪人手1把以及其他灭火设备。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必要的灭火工具。

  7.5 储备物资保障

  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建设森林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预案评估和修订。期间如遇部门职责调整,请做好工作转交。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制定的《厦门市海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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