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4-00-2017-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6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1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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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1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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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

  现将《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为做好我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财政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应急保障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厦府办便函[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财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应急保障体系,为全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支持我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要求

  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切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服从领导,统一行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服从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区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置,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区财政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区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和指挥下,按照重特大公共事件现场工作小组中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区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资金应急保障工作小组,负责区财政局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综合科、预算科、行财科、资产科、财政审核中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预案启动后,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局统一部置,执行财政应急保障任务。

  四、预警监测和报告响应

  区财政要与相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执行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局提供应急保障的,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局报告,由财政局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报告统一由财政局综合科承接,局综合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并报告工作小组组长;相关科室接到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财政应急保障部置。

  五、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一)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收入的减免或缓交。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应及时拟定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和缓交政策建议。其中,属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经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属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政策的请求,并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因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及时向上级财政提出申请。

  (二)财政支出政策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原则上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机构给予补偿,财政不予支出;对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或保险赔偿不足的情况,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负担。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财政部门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动用历年结余结转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经费困难的部门或街道,区级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和后期监督

  (一)资金的申报。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区财政予以资金支持的,区直相关部门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区直相关部门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助资金数额;申请区财政补助金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等。

  (二)资金的拨付和调度。

  区财政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已经确定的支出项目,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和拨款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的使用。

  区政府应急资金拨付后,区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保证重点,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政策落实、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保障有力;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总结评估

  (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二)区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区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告市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按规定上报。

  八、责任追究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期间,对已经确定的支出事项,因本局工作人员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拨款手续、指标下达、资金调拨工作,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作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对本预案进行动态管理,当上级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调整时,以及每次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组织内部评审,不断补充、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同时报市财政局、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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