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0-2017-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7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1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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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5月1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14〕3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汛期确定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机构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行动
4.3 预案准备
5 信息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6.2 Ⅲ级应急响应
6.3 Ⅱ级应急响应
6.4 Ⅰ级应急响应
6.5 应急响应结束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7.1 Ⅲ级应急响应
7.2 Ⅱ级应急响应
7.3 Ⅰ级应急响应
7.4 应急响应结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和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区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提高我区防洪、防台风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规范防洪防台风工作程序,促进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减轻台风、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订。
1.3 汛期确定
根据海沧区暴雨洪水及台风影响的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厦门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2.1 季节性强。厦门年平均降雨量约1400毫米,雨量分布为春雨季(3-4月)降水量占全年17%,雨季(5-6月)降水量占全年32%,台风季(7-9月)降水量占全年34%,秋冬季(10月-次年2月)降水量占全年17%。袭击或影响厦门的台风灾害多出现在5月-11月,频率为5月份为2%,6月份9%,7月份27%,8月份32%,9月份21%,10月份8%,11月份1%。
2.2 发生频率高。1956至2016年,厦门共遭受223个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台风正面登陆厦门,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4~5场,历时短,强度大。
2.3 危害大。台风、暴雨灾害均给厦门造成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导致低洼地带受淹、地质灾害、危旧房倒塌、海上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封闭、工地停工、学校停课、景点关闭、BRT停运、停产、休市等,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影响生产、生活秩序。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挂靠在区农林水利局。
指挥机构如下: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街道办、新阳街道办、嵩屿街道办、东孚街道办、海沧公安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公路分局、海警三支队一大队、海沧消防大队、武警三大队、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旅集团、第一农场,以上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各街道、农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每年汛前,各街道、农场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并报区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 区指挥部职责
3.2.1.1 统一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以及影响我区的台风引发的风暴潮防御工作,宣布全区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区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3.2.1.2 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各类通知、指令。
3.2.1.3 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3.2.1.4 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街(场)、相关部门实施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
3.2.2 区防汛办职责
3.2.2.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对外发布水雨风情及灾情统计报告。
3.2.2.2 提出防洪防台风意见,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区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3.2.2.3 负责对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2.2.4 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管理;负责抢险期间全区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2.2.5 负责全区防汛日常工作。
3.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洪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
区武装部: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本辖区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做好防汛抗旱指挥工作,并按程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调配和提供应急交通工具;负责组建抢险分队,并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在建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及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组织全区在建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高架桥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行道树木的剪枝、支护加固等工作,做好供水、供气管的抢修。按照区指挥部指令,负责所辖的下穿通道、高架桥等关闭及恢复。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防台风的日常工作;提出防洪、抗灾、抢险方案;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科学调度水库,确保防洪安全;应急期间,全力保障区指挥部各类防汛防台风应用系统、通讯、供电等正常运行,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区指挥部正常运转。负责海洋渔业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海洋渔业防台风预案,并组织实施;防台风期间,监督、指导各相关街道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及时统计进港避风渔船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并上报指区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渔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指挥部;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提供给区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相关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应急期间,协调、指导做好电力调度和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防台风电力和油品的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按照市、区指挥部指令,负责下穿通道、隧道、跨海大桥、高架桥等关闭、停运及恢复。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应急期间在相关职责内负责对“休市”的组织、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区发改局:会同区农林水利局做好区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洪防台风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督查各类学校做好危、漏校舍的排查、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台风、暴雨期间,负责提出停课的建议,报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查灾、报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上报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灾款物的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妥善安置灾民生活,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指导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的应急经费,与区农林水利局共同向上级争取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指导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组织、监督A级景区关闭和游客疏导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区指挥部。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按照市、区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区指挥部,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各街道、农场:成立辖区防洪防台风指挥部(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防洪防台风预案,接受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建辖区应急抢险分队,调动和指挥本辖区各界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本辖区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地带(危房、地势低洼、内涝地等)居民及物资的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辖区内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和渔船、渔排人员上岸撤离工作。各街(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利设施的巡查,及时疏通排洪渠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协调、指导危房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危房有关信息,及时督促各责任单位组织转移危房住户;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区指挥部。
海沧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公路(桥隧)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调度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做好汛期自来水供应保障工作,及时抢修水务水毁工程。
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负责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洪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做好防洪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海警三支队一大队:负责组建海上抢险队伍;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灾;防台风期间,协助当地政府转移海上作业人员。
海沧消防大队: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武警三大队: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海投集团、城建集团和海旅集团:负责督查本公司代建工程、施工项目,及时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负责港区和城区排洪设施的安全与减灾工作,以及灾后道路绿化的整复工作;海投集团还应负责保税港区内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暴雨的监测预报预警,区防汛办及时收集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2 国土分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监督。会同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3 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海沧公路分局、城建集团等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以及低洼地带、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区指挥部。
4.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街(场)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市指挥部。
4.2 预防行动
4.2.1 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检查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
4.2.2 汛前,各街(场)、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
4.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灾情。
4.3 预案准备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街道应督促村(居)落实相应预案,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抢险预案。加强预案宣传与演练。
5 信息发布
5.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5.2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学校停课、景区关闭、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地面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等情况,及时提醒广大居民合理安排出行。
5.3 应急响应期间,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市政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交通短信平台等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5.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险情、灾情上报区指挥部。
5.5 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区指挥部认定后统一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区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台风应急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7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或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区。市防汛办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1.1 区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部领导。
6.1.2 区防汛办、区气象局加强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市防汛办“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6.1.3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各街(场)加强值班。
6.1.4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预测预报,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6.1.5 相关街道、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向海上作业船只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其做好防风安全工作。
6.2 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区,市防汛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2.1 区指挥部召开防汛、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及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6.2.2 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水利、气象、建设、交通、海洋渔业、旅游、城建等部门和各街(场)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6.2.3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沿海台风警报,以及市指挥部会商情况和部署,区指挥部适时召开区政府办、气象、水利、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工作,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
6.2.4 根据市防指要求或相关规定,区指挥部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危险品船舶、沙船、无动力船舶进入锚地避风,必要时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相关街道和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6.2.5 各成员单位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水库、堤防、闸坝、排涝泵站、排水通道、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悬挂广告牌、简易搭盖、临时工棚、农业种植大棚、电力设施、校舍、危化品仓库等,每日19时30分前将当日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6.2.6 必要时,区指挥部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区分管领导对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3 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台风未来24~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3.1 区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区政府办、宣传、水利、气象、通信、海洋渔业、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电力、城建集团、驻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派相关领导进驻区指挥部。
6.3.2 区指挥部总指挥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在各自单位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水利、国土、交通、通信、电力、城建集团等部门提前将各类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根据省、市防指要求,驻区部队提前预置好兵力。
6.3.3 区指挥部召开区政府办、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建设、海洋渔业、教育、公安、国土、旅游、城建集团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商会。根据市指挥部会商情况和部署,重点研究部署我区工地停工、码头停止作业、景点关闭、学校停课等临海、陆地防御工作,并报告区主要领导。
6.3.4 区指挥部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区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3.5 各成员单位组织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6.3.6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时发布有关航线停航、码头关闭、工地停工、景点关闭、限制交通、学校停课、船只回港、船上人员上岸等通知。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进港避风船只数量、转移上岸人数。
6.3.7 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要求,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种植大棚等农业设施、沿海沙滩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指挥部。各街(场)、区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6.3.8 气象部门每隔2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6.3.9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指挥部组织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6.3.10 出现险、灾情时, 区指挥部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海沧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
6.3.1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
6.3.12 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相关领导深入各街(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各街(场)、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6.3.13 台风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应急单位取消休假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坚守岗位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6.4 Ⅰ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4.1 区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必要时,宣传、武装部、区政府办、建设、水利、气象、海洋渔业、交通运输、通信、公安、城建集团等部门派相关领导进驻区指挥部。
6.4.2 区指挥部总指挥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6.4.3 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水利、市政园林、国土、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提前将各类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根据省、市防指要求,驻区部队提前预置好兵力。
6.4.4 区指挥部召开区政府办、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建设、海洋渔业、国土、旅游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区主要领导。
6.4.5 区指挥部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区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4.6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关于限制交通、人员撤离等相关指令,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转移人数。
6.4.7 气象部门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6.4.8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指挥部再次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6.4.9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海沧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
6.4.10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
6.4.11 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相关区领导分赴挂钩街(场)、部门和单位、重点部位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6.4.12 必要时,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6.4.13 情况严重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发布《厦门市海沧区防台风防汛动员令》,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大型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5 应急响应结束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
6.5.1 区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同时,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应急响应。
6.5.2 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发出解除交通管制、景点关闭和恢复海上作业等指令。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5.3 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5.4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5.5 各街(场)、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6.5.6 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6.5.7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工作分为Ⅲ级、Ⅱ级、Ⅰ级。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7.1 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50~80毫米),市防汛办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7.1.1 防汛、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7.1.2 区防汛办及时将暴雨警报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部领导。
7.1.3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了解掌握水库、闸坝、堤防、排涝泵站、排水通道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7.1.4 气象部门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降雨发展趋势。
7.2 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80~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7.2.1 区指挥部召开农林水、气象等部门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7.2.2 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农林水、气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公安等单位和各街(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19时30分前将当日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7.2.3 气象部门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7.2.4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及海洋潮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各街(场)、区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7.2.5 实测1小时降雨达30毫米,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场)加强对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排水通道、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公安部门增派警力加强路面巡逻防控,当路面积水影响车辆通行,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散工作;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7.2.6 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交通、公路、市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关闭等措施,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7.2.7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指挥部组织研究制定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7.3 Ⅰ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警报(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明显受灾或较大范围实测2小时降雨超过50毫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7.3.1 区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3.2 区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在各自单位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7.3.3 区指挥部召开区政府办、农林水、气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城建集团等部门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7.3.4 区指挥部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区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7.3.5 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灾抢险救灾工作。
7.3.6 气象部门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通报。
7.3.7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要求,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各街(场)、区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
7.3.8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实际降雨量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区指挥部研究制定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7.3.9 出现险、灾情时, 区指挥部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区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
7.3.10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宣传单等方式及时播报暴雨警报、指挥部通知等,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御暴雨工作动态。
7.3.11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和市指挥部指令,区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7.3.11.1 必要时,全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停课。
7.3.11.2 情况严重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除防暴雨应急单位外,停止上班,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7.4 应急响应结束
气象部门发布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
7.4.1 区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暴雨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市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7.4.2 区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4.3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4.4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7.4.5 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7.4.6 各街(场)和国土、建设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地灾点、在建工程边坡、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7.4.7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8.1.2 区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1.3 区及各街(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8.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8.1.5 区防汛办做好区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8.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武装部、海警三支队一大队、武警三大队、海沧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各街(场)、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旅集团组建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承担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8.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正常供电。
8.2.3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8.2.5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9.2 培训
9.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镇(街)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指挥部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9.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9.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9.3 演练
8.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9.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9.3.3 每2~3年举行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街(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防洪防台风预案。
1 总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