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9-02-2013-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3〕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1-1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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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1-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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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农(林)场,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77日制定的《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097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9

  厦门市海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指挥机构体系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东孚镇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新阳街道办事处、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消防大队、海警三支队、武警三大队、区农林水利局综合执法大队、海沧农场、第一农场、天竺山林场、海沧森林派出所、海沧城建集团、海沧旅游集团等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林水利局,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

  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二、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权限划分

  (一)明火在2小时以内扑灭或火场面积在15亩以下的森林火灾,由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二)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1.火场跨越镇(街)、场行政区域的火灾。

  2.发生在重点林区、旅游景点的火灾。

  3.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4.火场面积15亩以上或燃烧时间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明火未扑灭的火灾。

  (三)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1.岛外火场跨越区际边界、市际行政区域的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600亩以上或燃烧时间6小时以上明火仍未扑灭的火灾。

  3.危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危险源等设施及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危及居民区安全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指挥的火灾。

  4.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火灾。

  三、组织指挥体制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现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两级指挥体制。

  (一)现场指挥。接到火情报告后,指挥长应尽快赶赴火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属地森防指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二)火场一线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三)驻区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设立内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队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四)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1.火灾发生时间1小时内,镇(街)、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2.火灾发生时间2小时内,区森防指领导应到达现场。

  四、预防、监测、预警响应

  (一)森林火灾预防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林水利局)、各镇(街)、场应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布局合理的森林防火交通网络;加强森林防火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灾监测

  区防火办要依据省防火办发布的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明火远程电视了望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测掌握全区及周边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及时向各镇(街)、农(林)场通报信息。火灾发生地的镇(街)、农(林)场防火部门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三)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发布和预警响应机制

  1.按照《厦门市海沧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厦海政办〔200787号)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必须依据不同的森林火险预警状态信息,做出相应行动,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行动(即森林火险等级3级)

  1)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黄色预警信息后,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居)。

  2)区广播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区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3)全区所有森林防火预警台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4)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停止野外用火审批,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督查护林员到位,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6)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领导在位,组织相关人员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7)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橙色预警响应行动(即森林火险等级4级)

  1)各镇(街)、农(林)场接到橙色预警信息后,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居)。

  2)区广播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区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3)全区所有森林防火预警台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4)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督查护林员到位,中午不休息,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必要时,要增派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

  5)各镇(街)、农(林)场在必要时,应召开会议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检查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7)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区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进一步落实扑火机具、设备处于应急状态。

  8)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工作。

  4.红色预警响应行动(即森林火险等级5级)

  1)各镇(街)、农(林)场接到红色预警信息后,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居)。

  2)区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外,每2 小时播放一次红色预警信号。

  3)全区所有森林防火预警台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4)全区各主要进山路口设置检查卡,严禁一切火源上山,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各镇(街)、农(林)场应及时增派临时护林员,护林员全员上岗,午间不休息。各镇(街)、农(林)场应安排人员,不间断检查护林员的上岗情况,全面查禁林区林缘野外用火。

  5)各护林哨卡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全日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患情况,每天执行零火情报告制度。

  6)各镇(街)、农(林)场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社会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7)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应急扑火准备工作。

  8)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⑥项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9)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各镇(街)、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林区基层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五、森林火灾报告

  (一)区防火办接收到省、市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象和火情查询通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 小时内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核实热点的位置、火因及相关情况。

  (二)在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并下达禁火令和重要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零火险报告制度。区防火办值班人员调度本辖区当日火情及火灾防控情况,于当日1700 前,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电话报告。

  (三)当发生森林火灾时,镇(街)、农(林)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 分钟内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1 小时内明火仍未熄灭时,应将火情向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办报告。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防火办。

  (四)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2 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和市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

  六、应急处置

  (一)预案的启动。当火情较严重,出现本预案第二条第二款之一的森林火灾,区防火办主任应当立即向区森防指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提请启动本预案。

  (二)扑救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力量的组织实行专群结合、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按梯次做好准备。

  1.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居)、农(林)场扑救应急队伍,镇(街)应急队伍,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王再添劳务队,海沧消防大队。

  2.第二梯队为武警三大队,海警三支队,武警漳州森林大队,邻近镇(街)应急队伍,其他区森林消防专业队。

  3.第三梯队为驻厦解放军,调动驻厦部队由市、区政府申请,申请时要向驻厦部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组织实施。

  4.调动扑火队伍时,要向对方通报火场位置、行走路线、联系人及电话。扑火队伍到达现场后,带队人员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任务,统一指挥。

  (三)责任单位扑救职责

  1.海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统一指挥海沧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海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林水利局):在指挥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负责辖区防火林带、防火道路的规划;组织各扑火应急分队的火灾扑救演练;准备和调度扑火物资;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3.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区政府各部门协调指挥和调度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负责成立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扑火分队,在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扑火分队参与灭火,并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4.海沧森林派出所: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侦破案件。

  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小分队配备急救药械奔赴火灾现场救助伤员。

  6.海沧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加强火灾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交警部门维持交通秩序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公安干警扑火分队参与扑灭森林火灾。

  7.区建设局:负责联络供电部门,视情况处理供电或切断电源,联络电信部门保证通信畅通。

  8.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导,联系新闻单位,宣传防火戒严令、防火的法律法规,准确报道火情,对防火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由指挥部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灾民转移及临时安置,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海沧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按照指挥部指令,进入指定位置扑灭森林火灾。

  11.区武装部: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负责联络本辖区驻军参加扑火。

  12.镇(街)、农(林)场:

  1)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各镇(街)、农(林)场及村(居)的应急队伍、义务扑救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扑救,各镇(街)、农(林)场有关领导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有序组织火灾扑救;联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增援力量。

  2)引导增援队伍。在进入火场的沿途路口设置指向牌,安排执勤引导人员,人员佩戴明显标志。各镇(街)、农(林)场及村(居)要指定熟悉火场地形、道路分布情况的干部群众负责带路,引导扑救队伍进入指定位置;火灾扑灭后,并负责引导扑救队伍安全撤离。

  3)各镇(街)、农(林)场、村(居)组织人员对扑火一线人员输送饮用水、食品,保证战斗力。在夜间要向火场人员供应照明用具,对留守监视火场人员要送防寒衣服。

  13.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七、应急结束和善后

  (一)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区防火办负责指导,各参战队伍组织力量彻底清除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米宽以上的隔离带。

  (二)人员撤收。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火场。

  (三)火场看守。火场看守由各镇(街)、农(林)场负责,现场指挥部要指定镇(街、场)1名领导负责,调集足够人员,严密监视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看守时间要至少达到5小时以上。火场看守负责人及电话报备区防火办。

  (四)火案查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公安部门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侦破火案。一次性过火面积1000 亩以上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区政法、监察、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五)火灾评估。火灾损失情况,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2.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均应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查,报送区委宣传部统一把关后授权专门的新闻单位发布。

  (七)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灾后重建等,按部门和行业归口处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因火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负责及时抓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工作。

  (八)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总结。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防火和扑火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2009年制定的《海沧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0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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