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1-02-2018-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8〕2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15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海沧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市相关文件以及《海沧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海沧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清产核资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二)清产核资对象。海沧辖区内含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行政村(“村改居”社区)及其村民小组。本次清产核资包含已资产改制完成的“村改居”社区及其小组。村、组两级分别进行清产核资,互不交叉。只有资金、资产、资源等全部属于村级全体村民所有的村(居),方可不开展组级清产核资工作。前期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居),也要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三)清产核资范围:村、组账内账外的所有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村(居)、小组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三、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成立工作机构(2018年3月底前)
区、街道分别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村(居)、小组制定清产核资具体实施办法;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街道、村(居)、小组分别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二)确定实施清产核资中介机构(2018年3月底前)
实施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成立时间应在三年以上;
2.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全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在8人(含8人)以上;
4.每个会计师事务所最多只能承办1个街道的业务。每个项目组主办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3年以上,且承办业务的村数不超过3个。具备按街道所辖村(居)的数量情况,组织数个项目组同时开展业务的能力;
5.按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和所在街道的要求,依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
各街道根据实际,按上述条件自行确定实施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
(三)发布清产核资公告(2018年4月10日前)
村级、组级分别发布清产核资公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张贴一份。公告内容包括清产核资机构名称、驻村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债权债务申报登记时限,欢迎村民提供集体资产信息等内容。
(四)清查核实,明确资产归属(2018年6月10日前)
在街道清产核资工作组协调指导下,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力配合中介机构,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开展各类资产清查核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村、组两级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履行规定程序进行账目调整,编制村、组两个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五)公开公示(2018年6月20日前)
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结果报告初稿,经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审核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7天。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村、组要安排专人解惑答疑,对成员提出的问题,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应组织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确需调整清产核资结果的,应重新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并再次公示不少于7天。
(六)核查校验(2018年6月底前)
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村、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防止清查工作不彻底、走过场。同时组织人员对村、组经公示后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数据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书面通知村、组,提请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七)表决确认(2018年7月底前)
街道指导村、组安排召开成员或户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村(居)级清产核资结果,应召开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确认有效。组级清产核资结果,应召开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确认有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完成前,村(居)级清产核资结果,各村(居)可根据实际先行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八)汇总上报(2018年9月底前)
村(居)、组清产核资结果经表决确认后,各街道分村(居)、组两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由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
(九)区级审核检查(2018年10月25日前)
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组织人员,对各街道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数据审核,并组织检查,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的,督促街道组织相关村(居)、小组进行限期整改、补缺补漏。
(十)区级汇总上报(2018年10月底前)
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组织人员审核汇总数据,编制全区村(居)、小组两级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区工作指导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
四、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一)建立台账,完善管理制度
街道指导辖区村(居)、小组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二)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街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所辖村居)、小组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依托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做好录入审核资产清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海沧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农林水利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国土房产分局相关领导组成。区工作指导组挂靠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清产核资工作;各街道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由包村领导、纪检、农村财务、农林水、财政、教育、卫生、文体、国土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村(居)代理会计组成。各村(居)、小组相应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统筹领导下,在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财务账目清查基础上,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牵头林地、水利资产清查;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农村学校资产清查;区卫计局负责牵头农村卫计场所设施资产清查;区文体局负责牵头农村文化体育场所设施资产清查;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提供各村(居)、小组所有的除林地外的各类集体土地相关信息;各街道具体组织辖区内村(居)、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
区级财政2018年按每个村10万元的标准下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各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配套。
(四)加强宣传督导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做好清产核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五)严肃问题查处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清产核资工作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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