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4-00-2025-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5〕1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8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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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23〕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9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行为,提高自然灾害的防范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及救助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发生气象灾害(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洪涝、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1.4.3坚持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防范和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防范、早报告、早救助。
1.4.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厦门市海沧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加挂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度;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其他副区长
专职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台办、区外办、区港澳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数据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海沧街道办事处、新阳街道办事处、嵩屿街道办事处、东孚街道办事处、海沧海关、海沧海事处、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消防救援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海沧生态环境局、海沧公路分中心、海沧气象局、海沧邮政管理局、自贸委海沧园区管理局、海沧交警大队、海沧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厦门海警局海沧工作站、武警厦门支队执勤三大队、国网海沧供电服务中心、市政水务海沧所、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会议承办、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二)指导协调辖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指导督促基层村居、社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标准化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依托市防减救灾委专家组和市区应急专家库,组建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
2.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统战部:负责督促协调宗教场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维护网络舆论秩序。
区委台办:负责协调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捐赠、援助等事宜,促进两岸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区外办: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国外援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外国媒体来海沧采访有关事宜。
区港澳办:负责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组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国家支持领域的减灾救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条件下,根据规定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启动防空警报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发布灾情警报。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跨街道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品储备稳定市场。
区民政局: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住建和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等责任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道路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道路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以及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进实施省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时转发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渔船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广播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景区做好游客疏散、转移、安置等救助工作;指导体育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体育场地、设施安全可用;协助相关部门利用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场所的规划、管理和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协调退役军人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广告招牌和倒伏树木等障碍物;参与灾后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
区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总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关心受灾职工的生活,协助做好受灾职工的救助和帮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团区委: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心受灾青少年,协调相关资源为受灾青少年家庭提供救助和帮扶工作;鼓励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区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和家庭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和家庭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注受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协调相关资源提供救助和帮扶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所属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依据程序协调相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海沧海关:负责对进出口的救灾物资进行快速通关验放,简化通关手续,保障国际救援物资快速通关;加强对进口救灾物资的检验检疫监管,确保物资质量安全。
海沧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或转发海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海沧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海沧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转移演练。
海沧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海沧公路分中心:组织因灾毁损国道、省道、县道等责任道路及设施管养、警戒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海沧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海沧邮政管理局:指导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救灾物资运输和投递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贸委海沧园区管理局:指导自贸区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自贸区相关资源,支持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海沧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抗灾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时清理因灾造成的道路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交通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交通管制方案,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有序。
海沧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厦门海警局海沧工作站:负责开展海上抢险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维护受灾海域交通秩序,协助评估灾害损失及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厦门支队执勤三大队: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国网海沧供电服务中心:组织指挥受灾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后电力供应。
市政水务海沧所:组织指挥受灾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海投集团: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城建集团: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海发集团: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或行业领域的特点,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和生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区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利、住建和交通、海事、城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台风暴雨预警预报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震情监测信息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或转发预警预报。
4.1.2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有关部门、街道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区防减救灾办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个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防减救灾办;区防减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对造成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受灾面广等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村(居、社区)灾害信息员应立即向街道、区防减救灾办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向街道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街道接报后除按要求报区防减救灾办外,还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对造成辖区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或严重损坏、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防减救灾办除按要求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外,还应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居、社区)每天7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每天8时1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防减救灾办,区防减救灾办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防减救灾办要求及时报送行业领域灾情信息续报。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村(居、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街道,街道在3日内汇总上报到区防减救灾办,区防减救灾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防减救灾办要求及时报送行业领域灾情信息核报。
4.2.5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每5日续报一次,区防减救灾办每10日续报一次,重要灾情及时报告,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各类自然灾害初报、续报、核报等灾情信息报告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各类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利、住建和交通、市政园林、卫健、统计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应急局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结合辖区及各自行业领域特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低至高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街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辖区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海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区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
5.1.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形势,对救灾救助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区防减救灾办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办指导受灾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前往受灾街道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会同人武部、住建和交通局等部门协调民兵、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海沧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受灾街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街道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海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区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市防减救灾办。
5.2.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救灾救助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其他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人武部、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视情会同区红十字会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区消防救援局投入救灾工作;海投、城建、海发等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人武部根据规定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协调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等活动。
(9)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海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区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办。
5.3.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救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③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④适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民兵、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区消防救援局投入救灾工作;海投、城建、海发等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人武部根据规定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协调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准备受灾街道、村居、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街道、村居、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0)海沧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2)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辖区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负面信息。
(13)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4)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海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区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办。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严重的街道参加,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并对救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汇总统计灾情。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③与省、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适时向省、市应急部门报告灾情;
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街道的情况汇报。
(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上申请省级或者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向市应急局、市发改委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援助;会同区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民兵、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海沧公安分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街道人员紧急转移。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6)区消防救援局投入救灾工作;海投、城建、海发等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人武部、武警部门等根据规定组织民兵、武警等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住建和交通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做好供气管道的抢修工作。城建集团、市政水务海沧所等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区发改局、国网海沧供电服务中心依职责指导开展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区住建和交通局、海沧公路分中心等部门指导公路设施修复。
(8)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9)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协调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11)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2)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准备受灾街道、村居、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街道、村居、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3)海沧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14)区数据管理局指导电信运营商修复通信和网络工程。
(1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负面信息。
(16)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7)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响应联动
厦门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台风,以及森林火灾、地震、地质灾害、干旱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街道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办向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所涉及的街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7 信息发布
5.7.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准确稳妥的原则。重大灾情一般由区防减救灾委统一审核发布,防汛防台风、森林火灾、地震、地质、干旱等自然灾害由相应专项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民兵内容的,送人武部审核后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7.2 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
5.7.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减救灾办根据响应等级和受灾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下拨;指导做好需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物资发放等工作,检查督促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区防减救灾办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各受灾街道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需救助情况汇总上报。区防减救灾办于当年10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防减救灾办。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防减救灾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冬春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区应急局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冬春救助资金,并予以监督,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各街道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6.3.2 制定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街道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优惠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区防减救灾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7.2 物资保障
编制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承担区级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度。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及时补充更新。
7.2.2 区应急局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7.2.4 各成员单位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区防减救灾办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加强区、街、村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确保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救灾装备和设备。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居、社区)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7.5 人员保障
7.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覆盖区、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承担本级灾情隐患报送工作职责。
7.5.2 加强自然灾害专家人才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社会力量减灾救灾队伍,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各成员单位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7.5.3 加强与民兵队伍联系,建立军地协作机制。
7.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7.6.1 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区防减救灾办会同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7.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7.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7.7 技术保障
依托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资源,加强区级自然灾害预警监测、指挥决策、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和等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村(居、社区)减灾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7.8.2 组织各级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培训。
7.8.3 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涉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减救灾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防减救灾办备案;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修订。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