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9-00-2016-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6〕4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6-30
  •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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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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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地名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础信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随着海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越来越重要。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各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传播先进文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协作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明确要求

  (一)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1.应遵循《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2.应用词规范,含义健康,要广泛征求当地(村)居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名设置密度应适当、合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3.应尊重当地历史、风俗文化和当地群众的意愿,反映自然地理特征。原则上不使用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

  4.应便民使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分层命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5.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当地地名。

  (二)各类通用地名的使用规范

  道路、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的命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大街、街、路、巷、楼(阁)、大楼(大厦)、商厦、广场、中心、城、花园(苑)、别墅、山庄、里等通用地名。

  1.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2.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贸繁华路段。

  3.街:指商贸集散路段。

  4.路:指宽度4米以上,长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5.巷:指居民片内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6.楼、阁:指2至7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7.大楼:指8至11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8.大厦:指12层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9.商厦: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楼的多层及高层建筑。

  10.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整块露天公共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11.中心: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12.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

  13.花园、苑: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

  14.别墅: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15.山庄: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16.里:指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三)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1.申报。新建居民住宅区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区发改局、海沧规划分局办理项目立项(或投资备案)、规划审批的同时,到区民政局(地名办)办理地名命名申报手续。新规划的行政区域道路、街巷、桥、场、站、公园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向区民政局(地名办)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已建尚未命名或需更名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以地名冠名的建筑物(群),由所在街道向区民政局(地名办)申报。

  2.论证。区民政局(地名办)应邀请热心关注地名工作,研究地名的专业人士担任地名工作顾问,成立专家组,对成批命名和重要地名、疑难地名,通过座谈会论证或发函征询专家意见,真正做到规范办事,避免地名命名、更名的随意性。

  3.公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区民政局(地名办)通过电视和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审核。区民政局(地名办)上报区政府审核。

  5.审批。区民政局(地名办)将经过区政府审核同意的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市地名办)审批。

  6.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市地名办批准后的地名。

  三、明确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体局、区旅游局、海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区委新闻报道组、区广播电视台、各街道为成员的海沧区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民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大型人工建筑物名称的命(更)名及申报工作;在审核基建项目时,要求新、扩建的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旧城区改造及人工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到区民政局(地名办)申报地名及设置地名标志,做到地名标志设置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同步完工。

  区发改局:负责在新建项目申报立项时,告知、督促项目申报单位到区民政局(地名办)进行项目名称登记审核手续;配合海沧规划分局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区民政局(地名办):负责承办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备案审核工作;建立地名信息库、完善地名档案管理以及推广标准地名使用等日常工作。配合区规划分局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区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及时核拨区民政局(地名办)必需的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的台、站、港、场、公路、桥梁(含立交桥等)、隧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及标志设置维护工作。按照标准地名设置管理交通指示标志。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本区区域内堤岸、水库、溪渠、水电站、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植物园的名称命(更)名申报及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区文体局:负责本区区域内纪念地、文物古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更)名申报及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辖区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等旅游景点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更)名申报及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工作。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按照标准地名做好村(居)民户籍登记工作,避免造成门、楼牌号码和户口、身份证地址不符的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登记注册审查时,查验是否使用标准地名,避免使用错误地名。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严格按照正式命名公布的标准地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变更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

  海沧规划分局:负责全区道路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会同区民政局(地名办)对涉及地名事项的各类规划方案的审查。有关地名工作的区规划评审会须通知区民政局(地名办)参加。将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用到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规中。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告知、督促项目申报单位到区民政局(地名办)进行项目名称登记审核手续。

  区委新闻报道组、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公布经核准同意的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对未经批准的地名,不予广告宣传,避免使用非标准地名。

  各街道: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行政区域、新(改)建道路、街、巷(里、弄、坊)、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命(更)名的申报工作。

  四、整顿清理

  (一)整顿非标准地名。2016年7月31日前,各街道要对城镇非标准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区民政局。2016年8月31日前,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非标准地名的整改更名工作。对不按《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单位或个人,区民政局应对其发出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违章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对严重违反地名使用管理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二)规范地名标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标准,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设标的范围包括: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村牌,居民区指示牌、门(楼)牌等。各专业部门管理的场所,由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地名标志。通过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监管。凡是符合命名、更名条件的工程项目,申请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申请办理地名的命名手续。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新闻等部门,在给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时,要认真查验其地名批准文件。对无标准地名文件的,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的同时,通报区民政局(地名办),区民政局(地名办)应及时跟踪督办。区民政局(地名办)应将《厦门市地名命(更)名申报表》放置在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供建设单位取用,并向建设单位作好有关解释、引导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区地名办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专家研讨论证等制度,并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分工合作,在地名规划制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命名、更名等问题上,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三)加强科学论证。要组织开展地名文化研究,注重地名的文化内涵,充分体现海沧独特的自然地理特点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地名命名、更名的文化品位,对代表城市形象、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名命名、更名,除组织专家论证、地名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外,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四)加强设标工作。市政、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完好整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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