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09-020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1-07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注重质量的原则,通过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全面组织领导,检查、协调、督促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东(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苏亮文(区政府办主任)
成 员:林江帆(区政府办副主任)
林丹东(区监察局副局长)
杨文(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梅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小三(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江帆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贯彻和落实各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区直各部门、各镇(街)要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区划调整成立区政府以来,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以投资区管委会、区政府、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镇(街)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主体。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对区政府及其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清理,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2、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各镇(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其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清理工作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确保合法、有效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至2009年9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09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区直各部门、各镇(街)要在2009年2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联系人:黄书枚,联系电话:6053771)。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2月21日至7月31日)
1.初步审查阶段(2月21日至5月31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
一是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或是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文电部门先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清理,由各职能部门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填报附件1、2、3)。
二是区直各部门、各镇(街)对本单位自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填报附件4、5、6)。
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对口上级部门法制机构或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牵头,逐步建立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及时更新,方便查询。区直各部门、各镇(街)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
2.汇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
报送汇总的材料应包括:(1)报送汇总的公函1份;(2)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附件1、2、3、4、5、6);(3)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5、6)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不可复制扫描文本)1份。
各清理主体应确保报送汇总规范性文件(即附件4、5、6对应的内容)的合法、有效。区政府法制办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时,应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并按照《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或者前置法律审查。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凭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9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办(法制办)。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清理情况。此外,区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区直各部门、各镇(街)
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级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照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应当废止或修订,而工作实践中又确需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事项,要按照程序抓紧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负责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有效)
2、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修订)
3、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4、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有效)
5、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修订)
6、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废止/失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