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1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4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2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24 09:08
分享: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四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全区行政执法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机构都应进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接受区政府的监督。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并按时上报市法制局。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由部门一把手签字认可后上报。分析报告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要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分半年报和年终报,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分析。开展专项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宣传培训: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统计普法宣传情况,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等;

  (二)执法数量:执法次数、执法人员数、拥有执法证件等情况的统计;

  (三)执法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案件受理数的统计与分析;

  (四)行政许可统计包括登记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贸易许可,农机安全许可、检疫证明、行业审定、特定资格、资质等情况的统计;

  (五)行政处罚统计包括立案、结案数、涉案钱物、罚没款物、挽回经济损失、举行听证案件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数、复议维持及胜诉案件数等情况的统计;

  (六)行政强制统计包括强制扣缴、强制退还、强制执行等情况的统计;

  (七)行政确认或登记统计包括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或登记等情况的统计;

  (八)其他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分析报告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做法、比较分析、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在上报期间内没有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上半年的执法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于当年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半年的执法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报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在专项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送工作,被列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若相关单位报送不及时,或者错报、漏报导致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被扣分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案卷情况进行评查,并完成全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和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在收到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之日起5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上报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解读